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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2.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4.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5.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
一、基本原则
二、管辖制度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
的分工。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法院→执行)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检察院→法院→执行)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公安→检察院→法院→执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刑事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监察委立案调查的案件(监察委→检察院→法院→执行)
公职人员实施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
违法和职务犯罪。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可以由被
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二)审判管辖
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鉴定人、书记员、翻译人员等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件的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一)回避的人员
1.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成员和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
3.侦查人员。
4.参加侦查、起诉、审判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二)回避的理由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三)回避决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回避制度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回避
主体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口诀:看神剑翻书。
(《民诉》新法新列举:法官助理、司法技术人员)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口诀:见证神剑翻书。
决定
主体
1.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员:院长
2.Other:审判长(独任审判员)
3.院长任审判长(独任审判员):审委会
1.审判人员:院长2.Other:审判长3.院长任审判长:审委会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2.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但是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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