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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 - 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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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付方式。第十三条建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6-

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付方式。第十三条建

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6-

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按照前款

四条工程咨询费用,由委托方与工程咨询机构依据本规定,在工程咨询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1999〕12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委(计经委),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

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我

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

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第九条同级计划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第十五条工程咨询机构按合同收取咨询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第十六条工程咨

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第九条

同级计划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

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

。第十五条工程咨询机构按合同收取咨询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第十六条工程咨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促进工程咨询

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

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

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

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

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

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

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

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

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

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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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第九条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3-

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第八条工程

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第九条

生增减变化时,咨询收费不再调整。-3-第十一条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

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优质优价的具体幅度由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第十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第十条采取按建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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