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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工程验收

第八章工程验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8.1.1条古建筑维护与加固工程的验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本规范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查。

第8.1.2条重点维修工程、迁建工程和局部复原工程均应分阶段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全部工程项目完成后,应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总验收。

第8.1.3条维护与加固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竣工图纸并在图中注明施工中所有更改的内容;

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三、材料和材质状况报告;

四、更改设计的批准文件或协商记录。

第二节木构架工程的验收

第8.2.1条对局部或全部拆落的木构架修缮工程,应在木构架安装完成后,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时检查整体造型、整体形制尺寸及各种构件的安装位置,并做出检查验收记录。

木构架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1规定。

木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mm)表8.2.1

检查项目

对设计尺寸的允许偏差

柱距

±5

柱脚及柱头的通面阔或通进深

±20

柱高

±H/1000且不超过±10

每步架举高

±H/200

柱侧脚

±5

檐出

±10

举架总高

±15

翼角起翘

±10

翼角生出

±10

注:H为柱高设计尺寸。

第8.2.2条对柱、梁枋、檩等大型木构件的修补或更换工程在油饰彩画之前,应由文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及时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出检查记录:

一、柱头、卷杀、梭柱、月梁、驼峰等的形制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二、新配的承重木构件,其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承重木构件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表8.2.2

检查项目

对设计尺寸的允许偏差

柱或梁的直径

±d/100

梁高

±h/30,且负偏差不得超过-15mm

梁宽

±b/20,且负偏差不得超过-12mm

枋高

±5mm

枋宽

±5mm

檩或栅直径

±5mm

注:d为原木构件直径的设计尺寸,h为梁

一、椽的安装式样、数目,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二、椽头如有卷杀,其卷杀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三、椽条尺寸及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5规定。

椽条尺寸及其安装偏差的允许偏差(mm)表8.2.5

检查项目

对设计尺寸的允许偏差

椽距

±5

圆椽直径或方椽高和宽

±2

第8.2.6条修配和更换各种构件的木材,其含水率应符合本规范第6.3.4条的要求。木材的树种除设计另有规定外,应与原件相同;在施工中因特殊原因变更时,除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外,尚应有记录备查。

第8.2.7条新更换的承重木构件及斗栱,其用料质量的检查验收应按本规范表6.3.3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相关工程的验收

第8.3.1条各项相关工程维修竣工验收时,均应首先进行形制及外观尺寸检查并应符合原状或设计要求。

第8.3.2条重点修缮工程迁建工程或局部复原工程中,新做的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查验收。

第8.3.3条排水设施工程的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补砌或重做散水维修排水沟渠、管道等项目,其施工质量应按设计要求检查;

二、重点修缮工程局部复原工程或迁建工程中,新做的排水设施除与形制有关的部分应按原状或设计要求检查外,其他部分的施工质量均应按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进行检查。

第8.3.4条石作工程的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各种石构件应按设计的位置和尺寸归安平整、灌浆严实、勾缝均匀,石构件应表面洁净不得留有灰迹污斑;

二、重砌和补砌的台基其宽度或深度对设计尺寸的偏差不得超过±20mm。

三、补配石料的表面不得有裂纹、残边及水线等缺陷,其质感色泽宜与原构件相似或相近,但应能识别其差异;

四、粘接的石构件其接缝不得有缺胶、脱胶,构件表面应清理洁净,不得留有胶粘污痕,同时还应核查胶液检验合格的报告。

第8.3.5条墙壁工程的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砌墙灰浆的配合比及其色泽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砖墙表面的平整度和砖缝的平直度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检查。

第8.3.6条抹灰刷浆工程的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抹灰刷浆的材料配合比、厚度及其色泽,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抹灰刷浆的表面应平整,不得有裂纹、起壳、起泡、起毛和漏刷等缺陷;

三、抹灰表面的平整度和阴阳角的方正度应按现行国家有关评定标准进行检查。

第8.3.7条瓦顶保养工程的验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瓦顶滋生的杂草、杂树应全部连根拔净,瓦垄内无积土残渣;

二、瓦垄勾灰或裹垄灰应平滑严实,捉节夹垄的麻刀灰不得突出瓦面,勾灰配合比和色泽应符合设计要求,瓦件表面应洁净无污斑;

三、使用化学药剂除草时,除清除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外,尚不得留下污渍或造成瓦面变色与损伤。

第8.3.8条瓦顶揭窊工程的验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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