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燃气燃烧器具(CNCA-C24-01:202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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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C24-01:202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燃气燃烧器具

2024-04-08发布2024-07-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0引言-1-

1适用范围-1-

2认证依据标准-2-

3认证模式-2-

4认证单元划分-3-

5认证委托-3-

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3-

5.2申请资料-3-

5.3实施安排-4-

6认证实施-4-

6.1产品检测-4-

6.2初始工厂检查-6-

6.3认证评价与决定-6-

6.4认证时限-6-

7获证后监督-7-

7.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7-

7.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7-

7.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8-

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8-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8-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9-

8认证证书-9-

8.1认证证书的保持-9-

8.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9-

8.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10-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10-

8.5认证证书的使用-10-

9认证标志-11-

9.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11-

9.2标注方式-11-

10收费-11-

11认证责任-11-

12认证实施细则-12-

附件-13-

0引言

本规则基于燃气燃烧器具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燃

气燃烧器具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

证能力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

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

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

1

()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家用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

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2

()以城镇燃气为能源,燃烧用空气取自室内、燃烧产物直接或间接

排向室外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及类似用途的燃具。包括:蒸汽发生器类、

蒸箱类、炸炉类、煮食炉类、大锅灶类、平头炉类、沸水器类、饭锅类、

洗碗机类、炒灶类、烧烤炉类、热板炉类、烤箱类和类似用途的燃具,以

及以上产品的组合体。

-1-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

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

2认证依据标准

序号产品种类认证依据标准

1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家用

2GB6932

供热水燃气快速热水器)

3燃气采暖热水炉GB25034

4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版

本。

3认证模式

实施燃气燃烧器具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产品检测+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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