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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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消除或减少生产过程中作业环境带来的从业人员健康危害因素~预防从业人员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生产过程中接触工业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及传染性因素的作业场所均适用本制度。

3、定义

3.1职业性危害因素: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或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害从业人员健康的因素。

3.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职责

4.1安全处负责公司内具有职业性危害因素的生产~作业环境场所的调查摸底~做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4.2各生产厂负责具有职业性危害因素场所的从业人员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4.3安全处负责职业性危害场所的统计~有害作业分级评价~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4.4人力资源处负责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

5、管理程序

5.1安全处与技术中心、总调室、各生产厂通过现场勘定的办法对公司内所有具有职业性危害因素的场所进行调查摸底和统计~并登记造册。5.2各生产厂对职业性危害因素场所进行危害性质分析~调查从业人员身体危害情况~提出对症预防措施~报安全处备案。

5.3人力资源处对职业性危害因素场所的从业人员~根据危害性质将职业病分类~进行定期体检。

5.4各生产厂要做好具有职业性危害因素场所从业人员~卫生预防常识的

普及教育工作。

5.5安全处应根据职业性危害因素制定劳动保护用品配置标准和防护用品及防护器材。

5.6粉尘性作业现场要加设除尘设施~尽可能减少粉尘污染~防止从业人员因粉尘引起全身中毒性、局部刺激性、变态反应性、致癌性和尘肺等职业病。

5.7煤气等具有毒性气体作业现场要设置报警系统和量值显示装置~严格控制在生产作业安全量值要求的范围以内~有效防止因各种有毒物引起的人身中毒疾病。

5.8物理性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现场主要包括噪声、热辐射和电磁辐射的作业场所。应加设隔音、防辐射设施~防止因噪声或辐射引起作业人员发生噪声聋、中暑、减压病、高原病等职业性病症。

5.9女工的职业卫生问题

5.9.1人力资源处应做好公司内女员工的工作安排~妇女严禁参加连续负重或每次负重量超过20Kg~间断负重每次重量超过25Kg的重体力作业。5.9.2毒物、物理性因素过多以及劳动生理因素可对女工的健康构成威胁的作业场所~严禁安排女员工工作。

5.10与职业卫生健康有关的作业场所的检查。

5.10.1各生产厂应安排有专人负责具有职业性危害因素场所的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工作~对其预防设施的有效性要进行检测和验证。5.10.2人力资源处对在有职业危害场所的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要有登记~对疑似职业病做好医疗鉴定和检查工作。

5.10.3设备管理部应根据职业现场危害情况~从设备方面检查~不断提供预防措施的改进意见~以便各分厂做好职业病的预防。5.10.4安全处应做好有害场所的劳保发放工作~并对现场作业人员劳保穿戴和防护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10.5安全处做好职业病调查工作。

5.11职业健康监护

5.11.1员工入职前人力资源处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健康体检~不

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体检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筛选禁忌症~保证不安排他们从事所禁忌的工作。

5.11.2在岗期间安全处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程度~定期告知人力资源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的损害的~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要妥善安置~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应当按相关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5.11.3各生产厂在从事职业危害场所作业人员离岗时~应告知人力资源处做好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5.11.4安全处根据生产作业环境的突变~对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及时要求人力资源处组织健康体检和医学观察。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应安排其尽快诊断和医学观察。5.12人力资源处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凡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每人1份。

6、其他

6.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全处有权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

6.2各种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查记录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五年。

抄报:董事长、副董事长抄送: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各分厂、处室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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