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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录CONTENTS我国海商法的立法逻辑1适用民法典的实践困境2法律修改的初步构想3

试析海上货物索赔中收货人的权利基础我国海商法的立法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78条规定: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该条采用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方式,赋予收货人在提单法律关系下的法律地位,即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据提单进行确定,收货人有权就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根据该条规定,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受提单所记载内容的约束。从字面理解,适用海商法第78条需要满足承运人签发提单的前提条件。如果承运人没有签发提单(例如签发了提单之外的其他运输单证),为了解决

试析海上货物索赔中收货人的权利基础收货人向承运人的索赔问题,需要对海商法第78条作扩大解释,以符合各方当事人的商业意图。随着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和运输效率的不断提高,承运人在班轮运输中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形大量减少,而是通过签发提单副本并根据托运人电讯指令授权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提单的传统法律功能正在因为商业实践的需要而不断改变。为了解决类似情况下货物的交付问题,《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会议纪要)第58条规定:承运人没有签发正本提单,或者虽签发正本提单但已收

试析海上货物索赔中收货人的权利基础回正本提单并约定采用电放交付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合同约定、托运人电放指示或者托运人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指示交付货物。收货人仅凭提单样稿、提单副本等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明确了承运人未签发正本提单情况下交付货物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托运人的指示,而不能只凭提单样稿或副本的记载交付货物。在当事人约定

试析海上货物索赔中收货人的权利基础使用电放方式交付货物时,提单样稿、副本上记载的收货人在实际提取货物后,仍然可以凭提单样稿或副本依据海商法第78条的规定向承运人提出索赔当承运人没有签发任何运输单证,而是仅凭托运人指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能否向承运人提出索赔?随着门到门运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内出口企业与物流服务企业签订包含海运+多式联运合同

试析海上货物索赔中收货人的权利基础在内的综合物流服务合同。物流服务企业负责将货物送到收货人的仓库,物流服务企业在没有向出口企业签发任何运输单证的情况下,当货物发生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时,收货人能否向物流服务企业提出索赔?海商法第78条显然无法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在一般法中寻求答案

试析海上货物索赔中收货人的权利基础适用民法典的实践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830条规定了收货人负有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但运输合同章并未规定收货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是否享有对承运人的索赔权。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针对收货人的诉权问题曾经有两种立法建议:一是直接在运输合同中增加关于收货人请求权的规定;二是在民法典合同中关于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违约责

试析海上货物索赔中收货人的权利基础任的规定中增加关于第三人请求权的规定。最终民法典没有采用第一种方案解决收货人诉权问题,而是采用了第二种方案,在合同法第64条基础上增加了第2款的规定(即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不仅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而且允许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为了解决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收货

试析海上货物索赔中收货人的权利基础人的诉权问题,在充分借鉴了民法典第同当事人约定收货人可直接向承运人请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522条第2款立法理念的基础上,涉外商事求交付货物,承运人未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受理;承运人对托运人的抗辩,可以向收海事审判会议纪要第69条规定:运输合或者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收货人请货人主张。

试析海上货物索赔中收货人的权利基础根据该条,承运人对收货人承担责任需要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运输合同当事人约定收货人可直接向承运人请求交付货物。由于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收货人有权直接向承运人要求交付货物,本条吸收了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的部分措辞,即运输合同当事人约定收货人可直接向承运人请求交付货物。通常情况下,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中不会涉及收货

试析海上货物索赔中收货人的权利基础人直接向承运人请求交付货物的条款,此时宜作扩大解释。从合同目的来看,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指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因此赋予收货人向承运人主张提取货物的权利系运输合同的本质所在。收货人是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只要运输合同中明确了收货人的身份,或者托运人指定了收货人,应当被视为托运人与承运人已经约定该人有权向承运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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