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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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一、生平

瞿同祖(1910-2008),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1936年毕业于燕京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云南大学历史系教授。1945年赴美国,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研究员。后去加拿大,任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教授。1965年回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律史学会学术顾问。他的

主要著作有:《中国封建社会》、《清代地方政

府》、《汉代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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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对其本国已往历史略有所知者,尤必附随一种对其本国已往历史之温情与敬意。否则只算知道了一些外国史,不得云对本国史有认识。

钱穆《国史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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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结构

●第一章家族

●第二章婚姻

●第三、四章阶级

●第五章巫术与宗教

●第六章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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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瞿同祖的基本思想

●1.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瞿认为:“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社会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其密切”。正是将法律植根于衍生其的深厚的社会土壤中,瞿老分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及其主要特征。

2.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为家族主义;一为阶级,简言之即为忠孝二字。二者是儒家意识形态的核心,中国社会的基础,也是中国法律所着重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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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把意识形态纳入研究范围。瞿认为,研究任何社会制度或任何法律,都不可忽略其结构背后的概念,否则是无法了解那制度或法律的,至多只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有然。从这些概念中,我们才能明白法律的精神,体会为什么有这样的法律。(如儒家与法家的思想,为什么儒家思想支配的中国的法律?)

●4.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还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瞿认为,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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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内容

●(一)家族

●1.父权

●“一般的情形,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单位”。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也称为本宗。母亲方面的亲属是被忽略的,只能称为外亲。以此为基础,才衍生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家族。由此,

对于家族的统治是父权家长制的。

●父权的绝对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经济权、法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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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权。“父母在不有私财”,禁止子孙私有财产在礼法上可以说是一贯的要求。历代法律对于同居卑幼不得家长的许可而私自擅用家财,皆有刑事处分。如唐、宋、明、清律中皆设专条规定对擅用家财的卑幼依所动用的价值而处以轻重不同的

笞杖刑。

(2)法律权。父权的法律权主要体现在直接的惩

戒权及送惩权上。法律是支持父权的惩戒权的。

甚至于只要是存在子孙违反教令等行为的,父母将子孙杀死,亦可免罪。法律还给予父母以送惩权,

请求地方政府代为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ChinaRenminUniversity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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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与家族主义

●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基础,决定了中国古代刑法在对待涉及家族的犯罪时,亲疏伦理关系自成为其需考虑的重要因素。

●直系尊亲属对子孙行使教养指责的权利,不成立伤害罪;甚至非理故杀,亦处刑极轻。

●子孙对父母有不逊侵犯的行为皆为社会和法律所不容,不孝在法律上是极重大的罪,处罚极重。

●亲属间的盗窃罪不同于凡人相盗,罪名是与亲等成反例的。关系愈亲则罪刑愈轻,关系愈疏则罪刑愈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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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与家族主义

●容隐和复仇是比较中国特色的制度。

●(1)法律容许亲属容隐,禁止亲属相告讦,同时也不要求亲属在法庭上作证人。但是对于谋反、

谋大逆、谋叛的大罪是不适用的。(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亲亲得首隐)

●(2)中国司法维护家族伦理的趋向在对待亲属复仇的态度中更为明显。

●在国家权力尚未发达的远古社会,基于血缘关系的复仇极其普遍。直到上个世纪,在一些不发达的社会组织里,这种风习依然很盛。但在中国却与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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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瞿认为,至少在西汉末年就已有了禁止血亲复仇的法律。在国家机器产生后,血亲复仇便不再是合法的了,这是通例,然通例之外又有特殊,中国便是。社会不赞成血亲复仇,但法律不是无条件地禁止这种行为。如在东汉至宋朝以前,明令禁止,但从宋开始转变,法律可以稍加变通,分别情况

予以免罪或杖六十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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