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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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设计标准GBJ5—88

第七章设计对施工的质量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7.1.1条木结构的施工,除应遵守国家现行《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外,尚应符合本章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7.1.2条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应按设计要求的等级和树种采用。各等级木材的材质,应符合本标准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附录二〕的规定。

第7.1.3条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宜提前备料,使木材有一段枯燥时间,制作时应检测其含水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现场检测木材含水率可采用电测法。但对截面较大的原木和方木,应要求其表层20mm深处含水率的电测值不超过18%。

第7.1.4条当需要对承重结构木材的强度进行检验时,应按本标准附录七的检验标准进行。

第7.1.5条用于承重结构的胶合木,其胶合工艺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八的要求。

第7.1.6条承重木结构中使用的钢材,除应具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标牌外,还应按国家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在承重构件及其连接中使用钢号不明的钢材。

第7.1.7条在木结构施工过程中,每一主要工序交接时〔或隐蔽工程覆盖前〕,均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施工记录,经认定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木材加工厂成批生产的构配件,也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方可交付现场使用。

第二节构件制作

第7.2.1条木构件的制作,应保证制成构件的平直度符合以下要求:

一、沿受压和压弯构件长度的单向弯曲,对于方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500;对于原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300。

二、当木梁的跨度较大时,沿梁长的侧向弯曲不应大于梁长的1/200。

三、以锯材制成的构件,其截面的翘弯不得大于构件宽度的1.5%;其平面上的扭曲,每米长度内不得大于2mm。

第7.2.2条

项次

构件名称

检查的尺寸

容许偏差〔mm〕

1

2

3

4

方木的梁、柱和桁架构件

板材构件、方木的檩条和椽条

原木构件

所有木构件

截面宽度与高度

截面宽度与高度

小头直径

构件长度

±3

±2

±5

+10

-5

注:原木截面如呈椭圆形,其直径可按长、短径的平均值确定。检查时,构件上假设留有树皮应予剥去,不得计算在内。

第三节结构连接的制作和装配

第7.3.1条制作和装配齿连接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压杆端面和齿槽承压面应加工平整,装配后的压杆轴线应与齿槽承压面保持垂直。

二、齿槽深度的偏差不应超过±2mm。

三、支座节点齿的受剪面长度的负偏差,不应超过10mm。

四、抵承面未贴紧的局部缝隙,其宽度不应大于1mm,任何情况下,均不容许有穿透构件宽度的缝隙,也不容许用楔或薄片填补缝隙。

第7.3.2条制作和装配螺栓连接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受力螺栓的孔径,不得大于螺栓直径1mm。构造螺栓的孔径,可比螺栓直径大2mm。

二、受力螺栓间距的容许偏差为:

1.进孔处:±0.2d,且不大于2mm〔d为螺栓直径〕。

2.出孔处:顺纹方向±1.0d;

横纹方向±0.5d,且不大于板束总厚度的4%。

第7.3.3条钉连接施工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钉进孔处间距的偏差不应超过±1.0d〔d为钉的直径〕。

二、当钉的直径大于6mm或采用落叶松、硬质阔叶材等做构件时,应预先钻孔。孔径取钉径的0.8~0.9倍,孔深约为钉入深度的0.6倍。

第7.3.4条木结构中钢件的焊接应采用电焊,不应采用气焊或锻接。

所有钢件均应除锈,并涂刷防锈漆。

第7.3.5条

项次

检查工程

容许偏差〔mm〕

1

结构长度

〔1〕跨度≤15m

〔2〕跨度>15m

±10

±15

2

结构高度

〔1〕跨度≤15m

〔2〕跨度>15m

±10

±15

3

节点间距

±5

第四节木结构的运输和安装

第7.4.1条在木结构的运输和贮放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防止结构受潮和长时间的日晒雨淋。

二、结构竖直放置时,其临时支承点应与结构在建筑物中的支承相同,并设可靠的临时支撑,以防侧倾。水平放置时,应加垫木置平,防止构件变形和连接松动。

三、经过长途运输和长期贮放的结构,在安装前应再检查一次其构件和连接是否完好。如发现霉变、破损等情况,应予更换或修理。

第7.4.2条木结构吊装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拧紧所有螺栓〔包括圆钢拉杆〕的螺帽;

二、采取防止构件错位和连接松动的措施;

三、根据结构的型式和跨度合理确定吊装方法,并按从地面竖起和提升结构的受力情况进行加固和试吊,以检验结构的刚度;

四、校正支座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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