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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各朝代表格总结司法制度一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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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设置司法官名称审判与诉讼制度

夏商监狱:圜土、夏台天罚、审判:

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宗教意识与审判制度相结合,具有浓重的

天罚与审判特色。

西周大司寇:辅助周王掌管

全国司法工作。下设小

司寇,以五刑听万民之

狱讼。协助大司寇审理

具体案件,处理狱讼。

1、狱、讼:狱与罪有关(刑事),讼与财有关(民事)。审

理民事案件:听讼,审理刑事案件:断狱。刑事诉讼费:钧

jun金,民事诉讼费:束矢。

2、五听:运用察言观色进行审讯以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

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秦廷尉:九卿之列,中央司法审判

机关。负责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

和郡县不能决断的案件,同时负

御史大夫:负责全国行

政监察与法律监督的主

要官吏。

诉讼程序:

1、起诉两种方式:一、当事人及其亲属赴官府告发。二、

官吏主动纠举告发犯罪。一般案件允许原告及亲属控告,重

1

责皇帝交办的诏狱。大案件,家属邻里有主动告发的义务。知奸

不举,连坐。

、公室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引起的诉

讼。官吏必须受理。

非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引起的

诉讼。

对于本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坚持告

诉者,受罚。诬告反坐。

审判制度:

讯问被告:讯狱。庭审案件:治狱。调查或勘验笔录:爱书。

查封财产:封守。向被告人宣读判决书:读鞫。当事人不服

要求再审:乞鞫。乞鞫不限本人,家人也可代为。

3、司法官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的,承担不直的责任,故意

有罪不判,承担纵因的责任,处刑不当,承担失刑责任。

起诉形式:一、告诉。当事人或亲属直接去官府控告。二、汉

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

2

审讯被告:鞠狱。被告的口供:辞服--定罪量刑主要依据。判决

宣读:读鞫。有不服上诉:乞鞫。三个月内,过期不听。录囚制度:

由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合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

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冤案,疏理滞狱。

春秋决狱(汉武帝独尊儒术的必然产物):以《春秋》的微言大

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原则

是论心定罪。以《春秋》之义去考察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对案件作出

裁判。

秋冬行刑(董仲舒天人感应):除谋反、谋大逆外,在霜降以后,

冬至以前执行。

三国两晋南北廷尉:中央司法机关。北齐时改

为:大理寺。

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

(北齐)

秋官大司寇(北周)

死刑复奏:

体现恤刑和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死刑复奏:死

刑须报告朝廷皇帝批准,方准执行。隋唐时的死刑三复

奏、五复奏制度,并直接影响到后世的司法审判和刑罚执行

3

授法律培养司法官吏。制度。

隋唐1、大理寺(法院):掌管中央司

法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

徒刑以上案件。对刑部移送的地

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对徒、流

重罪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

刑案件须奏皇帝批准。

2、刑部(行政复核):中央司法

行政机关。掌管案件复核权。负

责审核大理寺徒、流刑案件,州

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审核中

可疑的,可驳令原机关重审。死

刑案件移交大理寺重审。

3、御史台(检察院):监察机关。

中央法律监督机构。掌管弹劾百

大理寺正卿、少卿为正

副长官。下设正、丞、

司直等。

刑部尚书、侍郎。

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

正副长官。

1、告诉的限制:禁止约诉。违者处以笞刑。特殊情况下允

许越诉,通过邀车驾、击登闻鼓等形式向皇帝告诉。但由此

冲撞皇帝仪仗和控告不实的,罚。

、三司推事:重大疑难案件时,皇帝特诏大理寺、刑部、

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必要时皇帝还命令刑部会同中书、

门下二省集议。地方案件或次一级案件不变上京的,派遣大

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组成的三司使,前往审理。

3、回避制度(换推制):凡主审官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

属或姻亲,或师生关系,或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以

及此前有仇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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