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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是否缴纳增值税?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被投资企业,投资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存在争议。

观点一:

营改增之前,根据财税〔2002〕第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需征收营业税。营改增之后,《国家税务总局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税总纳便函〔2016〕71号)在介绍营改增基本情况部分明确指出:“平移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基本平移到增值税政策,主要集中在36号文件附件3”。因此,从递延原有税收优惠的角度及国家对本次营改增的减税要求来看,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不应当征收增值税

观点二:

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该土地使用权权属发生转移,且投资企业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是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

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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