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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由免除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导致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三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由免除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导致损失赔偿责任1基本案情2法院审理3评析
Part.1基本案情
黄小华系长顺公司的员工,长顺公司未为黄小华参加社会保险。长顺公司未支付黄小华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3日期间的工资7183.5元。长顺公司主张其多次要求黄小华参加社会保险,而黄小华拒绝参加,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2014年12月12至13日,黄小华因病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医院住院,产生医疗费1005.8元。2014年H月13曰至同年12月30曰,黄小华在中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144600.4元。长顺公司提供的证明显示,黄小华已在其户籍所地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未查询到黄小华在参保地的报账信息。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5曰,黄小华(申请人)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长顺公司(被申请人)支付:一、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3日期间工资9316元;二、未参加社会保险导致的医疗费损失145606元。2015年4月23曰,该会出具中劳人仲案字(2015)第12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一、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3日期间工资7183.5元;二、2014年12月12日至2014年12月30日医疗费67573.93元;以上合计74757.43元。”长顺公司(被申请人)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仲裁中,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黄小华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核算,该局作出《关于黄小华住院医疗费用核算的复函》,反映:若黄小华参加了社会保险,其2014年12至13日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医院住院总费用为1005.8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应报销部分为107.2元;黄小华2014年12月13日至同年12月30日在中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总费用为144600.4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应报销部分为53662.8元,“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应报销部分为15803.93元。另外,长顺公司已向黄小华支付2000元医疗费。基本案情
仲裁中,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黄小华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核算,该局作出《关于黄小华住院医疗费用核算的复函》,反映:若黄小华参加了社会保险,其2014年12至13日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医院住院总费用为1005.8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应报销部分为107.2元;黄小华2014年12月13日至同年12月30日在中山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总费用为144600.4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应报销部分为53662.8元,“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应报销部分为15803.93元。另外,长顺公司已向黄小华支付2000元医疗费。基本案情
Part.2法院审理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福利待遇纠纷。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劳动者在患病情形下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长顺公司依法应为黄小华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长顺公司称黄小华不同意参加社会保险,但未进行举证,本院不予采信。黄小华在职期间非因工患病,而黄小华在患病时长顺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致使黄小华患病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无证据显示黄小华的医疗费用已得到报销,长顺公司依法应向黄小华支付非因工患病属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应报销的医疗费部分69573.93元(107.2元+53662.8元+15803.93元)。法院审理
扣除长顺公司已支付的2000元,为67573.93元。因双方对仲裁裁决长顺公司应支付黄小华工资部分并无异议,长顺公司应向黄小华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同年12月13日期间工资7183.5元。后长顺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福利待遇纠纷。长顺公司对一审判令其向黄小华支付2014年11月1日至同年12月13日期间的工资7183.5元无异议,且已履行完毕。本案争议焦点为长顺公司是否应向黄小华支付医疗费67573.93元。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同意为由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法院审理
长顺公司称其没有为黄小华参加社会保险,是因为黄小华不同意参加社会保险,既未举证证明,也于法无据。长顺公司未为黄小华参加社会保险,致使黄小华非因工患病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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