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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告答辩状
交通事故原告问难状
问难人:王 ,男, 年 月 日出生,现住郴州市 。联系电话: 。
问难人就被告陈 所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问难意见如下:
一、被通知请的各项费用,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网,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与问难人、原告黎
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依照下列形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单方都有过错的,依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据此规定,被通知请的医疗费、残疾补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贴补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与问难人、原告黎 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责任。
二、被通知请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计算形式错误,数额过高,超出法定部分应依法予以驳回。
1、被通知请的医疗费数额过高,计算形式错误。
被通知请的医疗费数额错误,显著加重了问难人的责任,免除、减轻了其自已的责任。对被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进行赔偿(前已论述)。被告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治疗费用(含后续治疗复查费)合计元,20xx年6 月
18日,问难人已向被告领取了医疗费74890元。故问难人依法只有向被告领取医疗费、后续复查治疗费合计元(计算公式:(元-xx000元)×70%-74890元=元)。
2、被告的残疾赔偿金计算错误,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根据被告提供的《暂住证》可知,被告自2007年2月15日起,不断在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郴州支公司)从事保险工作,但该公司的注册注销日期却是20xx年xx月19日,在注销注册之前该保险公司尚未从事保险业务,因此《暂住证》所载的内容与理想不符,对该证据该当不予以采信。本案,被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经常寓居地和次要支出地均为城市,故被告的残疾赔偿金数额应按其住所地即农村居民人均纯支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19640元(计算公式:49xx元/年×20×20%﹦19640元)。
3、被通知请的误工费数额过高,无奈律根据,超出部分依法应予以驳回。
被告自称是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其支出于销售保险的业务提成即保险佣金。众所周知,保险代理人的支出是不稳固的,属于无固定支出人群。被告20xx年1月的支出为37xx.19元;20xx
年2月的支出为元,两月支出就相差xx元,这足以证实被告支出的不稳固性。鉴于此,被告所在保险公司出具的《证实》并不能证实被告有固定支出,不能以此作为计算误工费的根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支出的,误工费按如实际缩小的支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支出的,依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支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实其最近三个年的平均支出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反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被告未举证证实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支出,因此,应参照湖南省20xx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金融行业的年平均工资为16717 元)计算。依据该《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实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据此,被告的误工日期最多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应按88天计算。其误工费计算式为:16717元/年÷365天×88天﹦元。故被通知请的误工费超出部分,应依法予以驳回。
三、被告的护理费诉请金额过高,超出部分应予以驳回。
被告未提交护理人员的支出证实,也未提交医院或鉴定机构出具的关于护理人数、护理时间的证实,因此,护理费应参照郴州市护工的劳务报酬标准按被告住院天数计算,且只能计算一人,其计算式为:40元/天×77天﹦3080元
四、被通知请营养费5000元在理想根据,且数额过高。
医嘱虽载明被告要增强营养,但并未载明增强营养的期限和所需的费用,故被通知请营养费5000元在理想根据且数额过高。
综上,被通知请的各项费用,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被告与问难人、原告黎
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责任,被通知请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计算形式错误,超出法定部分应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人民法院
问难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原告问难状(保险公司)
问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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