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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关于做好冬春季防火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冬春季是火灾事故高发期,为贯彻落实11月16日“全省校园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做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深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现就冬春季防火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用电安全
1.冬春季天气寒冷,用电增大。各单位一定要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电源、线路、电器等设备的检测、检查。各工作场所下班后应及时断电;禁止使用接线板同时连接多台(套)实验室设备;规范接电,严禁乱拉乱扯电线;学生宿舍、实验室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热毯、电暖气取暖,严禁做饭;使用充电器具时,房间内必须有人,离开房间须切断电源。
2.严禁在实验室、教室、宿舍、办公室等室内场所给电动车电池充电。
(二)严格实验室安全
3.加强对易燃、易爆等各种危险化学品以及其他管制化学类物品的管理,各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做好采购、运输、储存、使用、保管、废弃物处置等全流程规范管理,并及时清查和规范处理残存不用的危险化学品。
(三)严格消防安全
4.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校内施工单位、商业网点和服务场所、出租出借房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要求其设立相应的防火组织,明确责任人,加强对其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日常消防管理和冬季防火巡查工作。
5.冬季绿化地带有不少树林落叶、枯枝和枯草,师生不得违章动用明火或乱扔烟头,以免引起火灾;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在校园内焚烧垃圾。
6.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泰山森林防火区。
7.消防重点单位和区域要按照要求做好防火巡查工作,完善防火巡查记录,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
8.严禁将电动车、自行车停放在楼梯间、楼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等区域。
请各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要本着对师生生命和校园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本着“安全第一”的思想,层层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检查日”工作机制,立即着手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开展一次校园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每月组织一次应急安全演练,将校园安全贯穿学校办学治校全过程,确保不发生火灾安全事故。
广大师生如发现有关消防安全隐患后,请及时与安全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XXXX)。各单位将贯彻落实11月16日“全省校园安全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情况和校园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于11月22日前报安全管理处。
附件:泰安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泰山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2023年11月17日
泰安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
二、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违反规定,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建设墓地。
五、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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