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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管理法律制度教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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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献血法律法规概述01第二节血站的管理02第三节临床用血03第四节血液制品的管理04第五节与血液管理有关的法律责任05

血液是生命之源,是维持生命的一种特殊的物质,具有重要的生理意义。输血是现代医疗的重要手段,其功能和作用是任何药物都不能替代的。由于现阶段人造血液不能广泛应用,且价格昂贵,因此医疗临床用血只能靠公民献血来解决。血液及其制品都必须来源于健康的人体,所以要保障献血者和使用者的身体健康与安全,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就必须依法保证血液及其制品的质量。学习目标掌握血站的管理和临床用血技术规范。熟悉无偿献血相关规定和违反献血法律制度的责任。了解血站的设置与职能、血液制品的概念、原料血浆的管理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的管理。

第一节献血法律法规概述字符延长

献血法是指在调整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在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对血液的管理法律法规必须严格地执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一、无偿献血的法律依据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立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制定和完善献血法律制度,既是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的迫切需要,也图文献血

是推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并于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献血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无偿献血制度推动了中国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除了《献血法》之外,还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

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等有关献血的法规、部门规章等。二、无偿献血的相关规定无偿献血事业关系到全体公民,涉及面广,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群众性工作。做好无偿献血工作,不仅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还需要在各级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引导下,加强教育、宣传工作,需要全社会各个方面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各尽其责。

1.无偿献血的主体国家提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18467—2011)规定,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2.无偿献血的组织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3.无偿献血的奖励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节血站的管理字符延长

根据《血站管理办法》,血站采血、供血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一、血站概述采血与供血的机构一般是血站,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1.血站的分类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健康

委员会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2.血站的职能不同等级的血站,其主要的职责也有不同。(1)血液中心。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其主要职责如下:①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②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③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④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⑤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⑥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血液中心应当具有较高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

(2)中心血站。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其主要职责如下:①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②承担供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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