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招标预算控制价的取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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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招标预算控制价的取费标准

及结算时价格调整的标准

一、招标文件第10-12页已经明确招标控制价编制的依据及取费标准和原则:

详阅第10页2.2.1~2.2.2(5)其中2.2.1为编制的依据和标准,2.2.2为编制原则。

2.2.1招标人招标控制价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暂行)》;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广西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计价相关规定。内容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市政工程费用定额(2007);《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2005);《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考价》(2005);《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8);《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工资单价和费用定额有关费率的通知》(桂建标字[2008]5号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工伤保险费计算规定的通知》(桂建管[2008]37号)文件;《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和检验试验配合费计取方式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桂建标[2009]7号)文件;《关于调整2005部分机械台班参考基价的通知》(桂造价[2009]15号);《关于发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建计函[2008]346号)等及其他现行文件;

(3)招标单位提供的图纸及相关资料;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柳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7)施工图以外发生的特殊施工措施费等费用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市场因素给予充分考虑

(8)其它的相关资料。

2.2.2招标人招标控制价根据下列原则编制:

(1)综合单价的人工单价按照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定额人工单价执行,材料费按柳州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当时当地相应编码的市场材料单价计取,机械台班单价除人工费、动力燃料费可按相应规定调整外,其余均不得调整;管理费和利润按《广西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费率区间的平均值计算;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他措施项目以“项”为单位计价,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细则》(桂建质[2006]22号)的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国家或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

(3)其他项目清单的暂列金额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设计深度、

制价-中标价)/上限控制价(不含养老保险、暂估价和暂列金额),以此确定变更价格,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16.2.4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原工程数量的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或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调整公式:

(1)当S1>1.1S0时,由承包人根据本条款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参照下述公式向发发人提出,由发、承包双方人员核实确认后执行。

M1=M0×(S1/S0-0.1)

(2)当S1<0.9S0时,由发包人根据本条款在递交竣工结算文件时,参照下述公式向发发人提出,由发、承包双方人员核实确认后执行。

M1=M0×(S1/S0+0.1)

式中:S1是最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S0是承包人报价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

M1是调整后的结算措施项目费。

M0是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

16.2.5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16.3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按第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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