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学习解读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主讲人:xxx时间:xxxxxxx国令前言preface《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通用航空飞行管制的军事行政法规。2003年1月1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同年5月1日起施行。分为总则、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飞行活动的管理、飞行保障、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目录CONTENTS01《条例》的制定背景及重要意义02《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0403《条例》全文内容学习《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制度措施第一部分《条例》的制定背景及重要意义1一是从实践层面看,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国家空域资源、保证飞行安全、促进和保障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出台背景二是从制度层面看,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出台背景第二部分《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2坚持系统观念坚持有章可依坚持安全为本按照军地联动、统分结合、协调高效的思路,健全监管体制机制。规范通用航空的空域化设、飞行活动管理和飞行保障的相关内容。切实守牢安全底线,确保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安全有序,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第三部分《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制度措施301一是明确航空飞行管制的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和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主要内容包括:①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临时飞行空域的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的性质和需要确定,通常不得超过12个月。二是规范飞行活动的管理和飞行保障的内容。02③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或者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报经上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④为确保提高飞行空域和时间的利用率,保障通用航空飞行顺利实施,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航行情报和其他飞行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能否起飞、着陆和飞行,由机长(飞行员)根据适航标准和气象条件等最终决定,并对此决定负责。通用航空飞行保障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国内机场收费标准执行。三是明确升放和系留气球的相关内容03⑤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不得影响飞行安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分类、识别标志和升放条件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四部分《条例》全文内容学习4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五条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第二章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第二章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第六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