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评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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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法律儒家化

中国法律儒家化起始于西汉。西汉大儒董仲舒无疑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贡献者,他在“天人三策”、《春秋繁露》中,以儒家思想为中心,杂以阴阳五行说再结合部分法家思想,创造了一种左右中国封建社会的儒家思想和政治法律观的初级形态。自汉武帝采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三国两晋南北朝这样一个大分裂又大融合的动荡时期,法律儒家化并没有停滞而是继续发展和完善。隋文帝杨坚制定的《开皇律》使中国法律儒家化在法典形式方面初步定型。它确定了封建法典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定型“十恶”、进一步扩大贵族官僚特权。唐朝时期《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从此儒家思想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并为以后历朝历代所沿袭。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起,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隋唐最终定型,之所以要经历这样一个漫长曲折的演变过程,其原因在于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实为历代统治阶级对于一个庞大封建帝国运作方式的具体、深远、长久的试验和探索的过程。总的来说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就是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礼法合一的过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植根于深刻的儒家文化,基于中国古代政治和法制现实的需要。所谓法律儒家化就是以儒家的政治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以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作为封建法制的核心内容。也可以理解为儒家思想的法律化。汉武帝乃至中国历代众多君主所实行的策略皆可称为“外儒内法”。法律儒家化本质上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加之法家、道家、阴阳家的部分观点,并从理论上将君权神化、从具体操作上将儒家思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并达成二者的统一。而这一庞大而深远的实践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演变和政治发展中不断进化、发展、完善、最终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相适应的有力的工具。

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和特征。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到合一的演进过程,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在从两汉至隋唐漫长的历史中,法律的儒家化随着自身的演变发展的确为封建秩序的建立起了十分积极作用。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强调维护三纲五常,强调维护封建等级秩序。它的发展恰如其分的顺应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逐步加强的历史趋势。可以说,中国法律儒家化正是基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由于封建社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需要而产生的,同时使封建统治者对帝国的统治方式日趋完善。所以,至唐代法律儒家化完成时,中国得以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制盛极一时的大帝国。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不断穿插着儒家与法家、人治与法治、礼治与法治、礼与刑的较量。作为君王的两种统治工具,礼与法、礼与刑、儒与法相结合才能全面满足其统治需要,是而历史上儒与法的不断碰撞的结果必然是儒法合一。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同时还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法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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