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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管理,促进票据业务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监管要求和银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以下简称“承兑业
务”)是指银行作为承兑人,根据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的申请,
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一
种票据行为。
银行承兑汇票按介质分为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
票。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纸质汇票凭证签
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指依托人民银行建立的电子
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条办理承兑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为基
础,严禁办理无真实合法交易的承兑业务。
第四条各级行应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承兑业务,并纳入客户统一
授信管理。
第五条法人客户办理承兑业务的流程执行《银行法人客户信贷
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承兑业务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群(C3)、贸易通系统办
理。
第七条承兑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各级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
总量内办理。
第八条承兑业务的会计核算按照银行会计核算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九条银行承兑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期限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低
信用风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行业重点客户、总行及一级分行核心客
户办理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条银行承兑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纸质银行承兑汇票
单张票面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单
张票面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对行业重点客户、总行及一级分行核心客户、信用等级AA+级
(含)以上客户,承兑行可在当地人民银行允许的单张票面限额内,
办理票面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纸质银行承兑汇票及票面金额
不超过5亿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一条保证金管理。
(一)承兑业务应当要求客户按不低于承兑金额20%的比例缴
存保证金。银行不得以贷款、贴现资金作为承兑保证金。
(二)行业重点客户、总行核心客户、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
权审批行批准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可视同业竞争情况减免保证金。
(三)保证金存款实行专户管理。会计部门应按规定在相应保证
金科目项下设立保证金专户,专户(或子账户)应与单笔承兑业务逐
笔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用于支付相应的到期承兑汇票,在承兑汇票到
期前不得支取或挪用。
(四)为承兑业务提供质押的银行存单、凭证式国债、符合贴现
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可视同保证金,同时应按其金额录入信贷管理系
统群(C3)“保证金余额”字段,纳入保证金统计管理。
第十二条承兑金额与保证金的差额部分,应按照银行担保管理
有关规定,由客户提供足额有效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
批行批准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可免担保。
第十三条办理承兑业务应收取承兑手续费和承诺费,具体执行
第十四条合理确定客户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总量。企业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银行承兑汇票年累计签发金额应控制在客户前12个月
或上年度销售收入(事业法人客户控制在财政拨款、事业类收入、经
营收入等各项收入)的60%以内。对新建企业以合理预计的年度销
售收入掌握。
第十五条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票人严禁办理承兑业务:
(一)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或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
人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二)有不良信用余额;
(三)以往有虚构交易背景套取银行信用行为;
(四)以往有提供伪造、变造增值税发票等行为;
(五)我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承兑申请
第十六条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
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可申请
办理低信用风险承兑业务。
第十七条出票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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