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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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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活动,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

发〔2016〕16号)和《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法律和政策精神,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

科技成果所进行的转让、许可、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

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

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软

件著作权及专有技术、版权、集成电路布线图等各类知识产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学校教学科研

人员、聘任人员、进修人员、学生及博士后人员在校期间,执行国家或学

校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是职务科技成果,其

所有权属于学校。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取得的成果归属按双方当事人协议

约定确认。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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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

(三)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四)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

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合作,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重要形式之一。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校领导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并负责成果转移

转化重要事项的审批。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日常

工作。

第八条成果转移转化涉及重大事项的,须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九条科技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牵头组织,进行科

技成果遴选、论证,接收转化申请、拟定转移转化方案,通过路演、展会、

项目对接会、成果交易会等多种方式寻找与政府、企业等方面的合作,推

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同时负责牵头汇总、报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

告。

第十条各相关二级单位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

作,并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负责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国资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产权转让过程及所形成股权的监

督管理。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积极对科技成果提出转化建议或方案,

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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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以各种形式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均应由科技成果完成

人拟定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交科技处技术转移中心,由技术转移中心

依据相应管理办法和流程履行审批、报批等手续。

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四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

兼顾学校、院系、成果完成人和专业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等参与科技成果转

移转化的各方利益。

第十五条根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不同形式,分别制定合理的收益

分配与奖励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学校正职领导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

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

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

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

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

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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