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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矿山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
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
对、防范矿山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力量,准时有效地开展
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山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和《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
治区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呼伦贝尔市生产安全事故灾
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呼伦贝尔市境内发生的下列级别矿山(含
尾矿库)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较大矿山事故;
(2)超出旗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力量的事故;
(3)跨旗市区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4)呼伦贝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呼伦
贝尔市安监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
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削减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
业救援力气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
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市安监局负
责指导、协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和企业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
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
领导和指挥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市有关行业和部门协作、
指导、帮助做好相关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预案
的第一响应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分级响应原则准时启
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现
科学民主决策。采纳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
救援力量。
(5)依法规范,不断完善。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确保预案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救援工作与事故预防
作,加强重大危急源管理。做好应对事故的思想预备、物资
预备、队伍预备、技术预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和呼伦贝尔市安委会统一领导
下,呼伦贝尔市安监局成立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
工作,其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组长:呼伦贝尔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呼伦贝尔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煤炭科、非煤矿山科、办公室、监察支队、
应急办。
领导小组职责:①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
收集、把握事故状况和救援工作进展状况,准时向呼伦贝尔
市安委会报告;②依据呼伦贝尔市安委会的命令,调动应急
救援力气,协调调配应急救援物资;③联系或调度事故应急
救援专家,供应技术支撑;④准时传达上级指示和应急总指
挥部的命令;⑤准时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呼伦贝尔市
政府报告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进展状况,妥当处理应急救援过
程中的各种问题。
成员单位职责:
(1)煤炭科、非煤矿山科:供应事故单位相关信息,
组织有关专家并参加制定救援抢险方案和掌握事故扩大的
应对措施;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加重
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落实。
(2)办公室:接收、呈报市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的重
要批示、指示;传达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指示并督办
落实;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有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
与市党委宣扬部、市政府新闻办及报社、电视台等主要新闻
媒体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
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监察支队:负责应急值守,保障局内、外网络畅
通运行,接收、处置事故发生地上报的事故信息;准时将事
故信息报告局领导,并依据指示准时上报市党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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