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期限与培训服务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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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作合同期限与培训服务期

关于劳作合同期限与培训服务期

关于劳作合同期限到期,而培训服务期未到期的问题,想请教专家:

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1、“培训服务期〞在法律上视为“劳作合同期限〞;

2、关于《劳作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劳作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依照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此条款中的“约定〞,其约定内容只能涉及培训费用及赔偿金,而不能涉及培训服务期〔即劳作合同期限--我个人认为〕的法律条件之外解除条件。

例如,公司不可作如下规定“公司可按原劳作合同期限实施终止行为,不再要求员工就未履行的培训服务期进行补偿〞。

我的理解是否正确,请指正。

[关于劳作合同期限与培训服务期]

试用期和劳作合同期限的关系

试用期和劳作合同期限的关系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作合同期限内,劳作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作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作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这是爱尚网整理的试用期和劳作合同期限的关系,希望你能从中得到心得!

试用期和劳作合同期限的关系

《劳作合同法》对试用期作了明确规范:第一,签订劳作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第二,试用期在同一个单位只有一次,试用期只适用于企业新招收选用的人员;第三,先签合同才有试用期,在合同期间内可以约定一段时间作为试用期,而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不签合同。企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劳作合同法》视同无效。劳作合同期间,在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同意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合同期限3年以上或者签订无期限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换句话说,企业与职工签订3个月以下劳作合同或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不同意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的概念区分

试用期与见习期的区别

1、从功能上看:设立见习期是用人单位便于对劳作者熟悉业务、提升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其主要功能是学习;而试用期强调的是互相了解、选择,认定彼此是否适应,其功能是评判。

2、从适用对象上看:见习期仅适用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劳作者(一般为毕业的同学);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作者同样适用。

3、从适用上的不利后果看:用人单位对表现特别不好的见习生退回学校,由学校重新分配;而对试用工则是解除劳作合同。

试用期与实习期的区别

一、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处于试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劳作者;而处于实习期间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同学。

二、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试用期的当事人双方存在着劳作关系,用人单位对劳作者承当无过错责任,与劳作者共同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向劳作者支付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同学实习所在的单位关于实习同学,不承当无过错责任,不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三、主体间的关系依据不同。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包括在试用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作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如劳作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作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作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作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四、当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试用期间,主要体现用人单位目的,即为了得到满足必需要的人力资源;在实习期间,关于实习同学所在的单位来讲,同学的实习活动,和劳作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在目的上有本质的不同,同学实习活动主要体现的是学校与同学的共同目的,为了提升实习同学的自身素养。

劳作合同期限的重要意义

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适用范围广,应变能力强,既能保持劳作关系的相对稳定,又能促进劳作力的合理流动,使资源配置合理化、效益化,是施行中运用较多的一种劳作合同。关于那些常年性工作,要求保持连续性、稳定性的工作,技术性强的工作,适宜签订较为长期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关于一般性、季节性、临时性、用工灵活、职业危害较大的工作岗位,适宜签订较为短期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遵循原则依据本法规定,订立劳作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哪一种期限的劳作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有的用人单位为了保持用工灵活性,愿意与劳作者签订短期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而有的劳作者为了能有一份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更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无论双方的意愿如何,究竟签订哪一种类型的劳作合同,必需要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一个共同的选择。只要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一致,没有采纳胁迫、欺诈、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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