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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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tallbuildings

GB50045-95

2005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6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局部修订的

条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1、3.0.2、3.0.8、4.1.2、

4

7

.1.3、4.1.12、4.2.7、4.3.1、6.1.1、6.1.11(1、2、3、5、6)、6.1.16、

.4.2、7.4.6(1、2、7、8)、7.6.1、7.6.2、7.6.3、7.6.4、9.1.1、9.1.4

1、2、3)、9.4.1、9.4.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

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8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

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

文,第4.1.5A条、第4.1.5A.1条、第4.1.5A.2条、第4.1.5A.3条、第4.1.5A.4

条、第4.1.5A.5条、第4.1.5A.6条、第4.1.5B条、第4.1.5B.1条、第4.1.5B.2

条、第4.1.5B.3条、第4.1.5B.4条、第4.1.5B.5条、第4.1.5B.6条、第4.1.6

条、第6.1.3A条、第6.2.8条、第7.6.4条,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

局部修订的条款内容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

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

001年4月24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0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

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

文,自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

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

999年3月8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8号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研

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

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

997年6月24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5]26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高层民用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45—82同时废止。

在执行本规范个别规定如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主持下,由建设

单位、设计单位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1

总则

1

.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

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

.0.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

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

1

1

.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

.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

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

.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

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

.0.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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