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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现状解析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现状解析

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完整全面的电子商务法,但对电子通讯技术、

手段、数据交换等商事活动进行调整的规范已经开始逐步建立。下面

是店铺为大家分享中国电子商务法律发展现状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

览。

一、现阶段下电子商务相关法律规范状况

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完整全面的电子商务法,但对电子通讯技术、

手段、数据交换等商事活动进行调整的规范已经开始逐步建立。而正

是由于电子商务主体的虚拟性、客体的广泛性、内容的多变性等原因,

使得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较之于其他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开放

性,萨维尼说过:“任何一部法律一经制定便已经过时”,完美的诠

释电子商务法律所面临的困境。法律应当具有预见性,人们知道某种

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从而可以决定自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但是眼下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仍然在探索阶段,对于未知内容法律也

无法进行全方位的界定,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导致也无法

制定较为稳定、僵硬的规范,这也是当下电子商务法律存在滞后性的

原因之一,但这种滞后性已经到了迫切需要提升的阶段,现有可以调

整电子商务行为的法律规范已经开始阻碍电子商务活动灵性发展的方

向和速度。

针对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我国目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第

三方支付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

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

条例》、《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这些规范性文件主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服务进行规制、如

何进行或提供网络服务以及对网络平台服务、信息等内容的保护等,

但对于网络服务的权利人、义务人等利害关系人具体实施网络行为时

产生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互联网至今几乎是无孔不入,基

于互联网产生的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近几年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

之间的网络服务纠纷、用户与用户之间基于互联网而产生的买卖合同

纠纷、知识产权侵权、侵害个人信息/隐私等行为而产生的新型侵权方

式,所谓的高智商犯罪也令人唏嘘,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盗窃、破坏计

算机软件系统等更是多如牛毛。

就目前来看,这种基于互联网而产生的法律责任除上述规范外,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

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

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

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

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

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

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条款的制定也是电子商务中

“红旗规则”的适用,“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

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

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

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我们也应该认定这个设

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条款本身无疑是一种进步,在保护用户合

法权益的同时给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更多的社会责任。然而该条款中

并未提及关于侵权人对于被侵权人的通知而做出的反通知。如果被侵

权人提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及侵权的信息予以删除,侵权网

络用户默认,其他网络用户无异议,各方当事人当然平安无事。但是,

侵权网络用户认为自己的信息并未侵权,反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随

意删除其信息则又构成新一轮的侵权纠纷,他当然要向网络服务提供

者主张权利,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只接受通知而不接受反通知。这就

造成法条中只是片面的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而没有考虑到侵权人和

其他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法条中对于侵权行为认定、损

失数额的认定、损失扩大部分如何计算等细节问题并未提及,只是进

行笼统化的规定。

二、电子商务相关法律规范法律存在的问题

首先,电子商务相关法律规范涵盖内容相对狭窄。就目前已经制

定的相关规范可以看出主要是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如何提供网络服务

进行规定和制约、电子签名、电子支付等方面进行保护,但是电子合

同的认定、国家对于网购消费者非诉手段的保护、电子数据的获取等

方便均很少涉及,而现阶段解决这些矛盾主要还是依据《合同法》中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服务时与用户之间

签订电子协议的内容进行处理,但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用户协议内

容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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