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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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加强对学

校教职员工的管理,预防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性侵未成年人违

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与公安部联合建立信息

共享工作机制。教育部统筹、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

格认定机构实施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公安部协助教育部开

展信息查询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相关工作情况开展法律监

督。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的学校,是指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

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第二章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本意见所称的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是指符合下列

条件的违法犯罪信息,公安部根据本条规定建立性侵违法犯罪

人员信息库:

(一)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的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

罪判决的人员信息;

(二)因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的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被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员信

息;

(三)因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猥亵行为

被行政处罚的人员信息。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封存条件的信息除外。

第五条学校新招录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

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在入职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

罪信息查询。

在认定教师资格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员进

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在职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

罪信息的筛查。

第三章查询与异议

第七条教育部建立统一的信息查询平台,与公安部部门

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核

查,面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服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

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拟聘

人员和在职教职员工的授权,对其性侵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

询。

对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查询,由受理申请的教师资格认定

机构组织开展。

第八条公安部根据教育部提供的最终查询用户身份信息

和查询业务类别,向教育部信息查询平台反馈被查询人是否有

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第九条查询结果只反映查询时性侵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

里录入和存在的信息。

第十条查询结果告知的内容包括:

(一)有无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二)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四条规

定标注信息类型;

(三)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第十一条被查询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授权

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信息查询

平台提交申请,由教育部统一提请公安部复查。

第四章执行与责任

第十二条学校拟聘用人员应当在入职前进行查询。对经

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不得录

用。在职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立

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取得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教师资格准入

查询。对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不予认定。

已经认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未对教职员工性侵违法犯罪

信息进行查询,或者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地方教育行

政部门或学校仍予以录用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追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人员责任。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未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性侵违法犯罪信

息进行查询,或者未依法依规对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

人员予以处理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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