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民办教育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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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淇县民办教育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由淇县旭日学校、淇县童星学校、淇县港澳学校、淇县童星实验学校、淇县新世纪学校、淇县龙腾学校、淇县朝阳学校发起成立,在教育、学术、管理、教育投(融)资等领域内进行广泛合作交流的地方联合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淇县民办教育对外合作交流的重要窗口,是当地党委政府及部门联系民办教育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提供服务,维护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职员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淇县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淇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地点在。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订地方性民办教育自律公约,倡导诚信办学,引导会员学校坚持公益性原则,规范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组织会员相互交流和进行参观、访问、学习、考察等活动,拓宽思路,共同提高;

(三)维护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法办学并取得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为会员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四)调查研究,针对本地民办教育发展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外地的经验和做法,向政府建言献策,提出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建议,加强与外地民办教育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五)协助有关部门指导民办学校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活动,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六)在全县民办教育行业内组织评比和表彰先进活动;组织开展民办教育理论研究活动,评选、奖励和推广优秀科研成果;

(七)开展的培训工作,提高民办教育工作者的素质水平,建立民办学校校长、管理干部和教师档案,加强培训,促进科学合理的交流使用;

(八)根据会员需要,推荐和提供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信息、设备和物品;

(九)监督民办教育机构间的竞争是否公平、合理、合法,发挥其团队精神,使我县民办教育在规范、和谐中前进、创新;

(十)大力宣传我县民办教育事业,树立民办学校的社会威信,以示范性学校为龙头,带动我县民办教育快速发展;

(十一)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各项工作,并为社会提供教育咨询服务和其他可能提供的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集体会员和个人会员。集体会员的代表和个人会员为当然理事,即理事会就是会员大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四)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有志于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作奉献。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原则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研究,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会员单位的办学层次及特点,本协会设立若干分会,专门从事相应的业务活动。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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