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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站内救助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站内救助基本要求、接待服务、在站服务、离站服务和服务质量改进
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救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开展的站内救助。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3245-2009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基本术语
GB/T28223-2011救助管理站服务
MZ/T060流浪乞讨人员机构托养工作指南
3术语和定义
GB/T2324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救助管理机构
政府部门设置的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暂时遇到突发性生存困难人员等提供临时性救助管理
的机构。
[来源:GB/T23245-2009,2.5,有修改]
3.2
站内救助
救助管理机构为受助人员提供饮食、住宿、医疗、通讯、返乡等服务。
[来源:GB/T23245-2009,2.11,有修改]
4基本要求
4.1管理制度
4.1.1机构应建立救助管理制度,包括环境卫生管理、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管理、财务管
理、信息管理、服务投诉和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同时公开救助服务程序,见附录A。
4.1.2对引入社会力量进机构服务的,应建立服务质量、服务安全监督机制及培训机制。
4.2工作人员
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要求应符合GB/T28223-2011中2.2的规定,且经相关培训考核合格后统一
着装并佩戴工作标识上岗。
4.3设施设备
机构应为受助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医疗、安全及后勤保障设施,应配备开展救助工作所需的办公
设施设备,配备应急设施及储备物质。设施设备具体要求应符合GB/T28223中第3章的规定。
4.4环境卫生
4.4.1居室干净整洁,通风良好,室内无异味。
4.4.2卫生间、洗澡间、餐厅等区域地面无积水,并定期消杀。
4.4.3垃圾分类投放,及时清理。
4.5安全与应急
4.5.1加强机构内公共活动区域和生活服务区域的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4.5.2发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4.5.3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等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4.5.4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每年至少1次。
5接待服务
5.1入机构接待
5.1.1救助接待
5.1.1.1机构应实行24h接待服务,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求助人员,使用文明规范语言,向求助人员告
知救助政策及入站须知。救助服务程序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5.1.1.2对求助人员进行初步判断,识别是否属于救助对象,各类情形按照5.1.1.3至5.1.1.7的规定
处理。
5.1.1.3护送来站的应办理交接手续,双方签字确认交接信息。
5.1.1.4自行来站救助的,初步判断属于救助对象的,机构应先行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工作人
员应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见附录C。
5.1.1.5因年老、年幼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机构应直接救助。
5.1.1.6求助人员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疑似传染病人、危重病人或有明显外伤的应及时送往医疗机
构或联系医疗急救机构、精神卫生机构救治、诊断。
5.1.1.7若发现求助人员处于醉酒状态、有疑似吸毒或犯罪情形的,应报请公安机关处置。
5.1.1.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时,按照相关政策要求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1.2安全检查
5.1.2.1对求助人员随身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易燃易爆、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应当场没收,
并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置;发现违法违禁物品提交公安机关处理。
5.1.2.2应由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安全检查。对女性求助人员应安排女性工作人员安全检查
。
5.1.2.3来机构求助人员,应进行甄别和查询,包括身份信息、求助内容、求助原因等。
5.1.2.4机构应对求助人员说明的求助原因和需求以及提供的身份证件、户籍等信息进行核查。对无
法提供身份证件、户籍信息的,机构应通过公安机关核查求助人员身份信息。
5.1.2.5对来机构求助的境外人员,应联系公安机关确认其身份,非法入境人员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属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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