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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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21)

(dgj32/j11-2022)

第一部分:编制说明缘由一:在对全省调研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的基础上,

发现全省各地差距较大,究其原因,在于各地建设标准不统一。

原因二: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缺乏共同遵守的标准。由江苏

省建设厅、江苏省经贸委联合发起,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组织南京供电公司、江苏省建筑

设计研究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相关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有

限公司成立一个准备小组来准备标准。8月5日:省公司决定开展标准编制工作

8月10日:与省建设厅标准站商议立项,成立编写组8月12日:标准站组织召开标

准编写大纲审查会8月16日:标准站召开标准初稿讨论会,修改后定稿

8月30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组织召开全省协商会议,省公司有关部门和办公室、

13个地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商和供电公司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9月5日:收集意见修改后,标准站召开预审会

9月9日: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组织了一次专家评审会议,由三方九名专家组成的评

审团进行了评审

9月15日:省建设厅与省经贸委正式发布该标准

9月16日:由南京、扬州、无锡供电公司相关人员组成标准实施意见编写组和成本核

算组

9月19日:省公司组织召开了标准实施意见讨论会9月22日:完成标准实施意见及

费用测算报告

第二部分:概述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是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方

针、政策,依据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省

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标准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当符

合本标准的规定,改扩建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当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共分五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4、设备选

型;5、施工与验收;附录。

第三部分:标准1总则条款的详细解释

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的需要,保障广大业主可靠电力供应的合法权益,

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

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特制定本标

准。

1.0.2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本标准的规

定,改扩建住宅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当参照本标准执行。1.0.3居民区供配电设施的建

设应当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和城市发展规划。根据居民区的建设规模和容量,预留35KV-

110KV变电站的站址和电源通道。供配电系统设计应与居住区详细规划设计同步进行。

1.0.4住宅区的供配电方案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本着安全、可靠、经济、易于管理的

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以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带来的用电

需求。1.0.5住宅区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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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j11-2022《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

降低运行维护成本。1.0.6居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

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1.0.7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

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

对“以电缆线路为主的配电网”的理解是,所有电缆均应在住宅区内使用,仅在将外

部电源引入住宅区外壳的局部区域内允许采用架空方式。

1.0.8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规

范。

2.2.1居住区

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

线所围合,包括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2.2公共服务设施

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2.3

高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高层住宅为10层以上(含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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