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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进入到了互联网时代下,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逐渐
交融,促进了人们生活场景的丰富。但是互联网在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
困扰,其中法律问题是较为典型的问题。目前我国在互联网层面的立法还不是十分完善,对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不够全面,导致很多人员虚拟财产受到损失,合法利益难以得到维护。
对此文章就从刑法层面分析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面临的问题,通过分析发现,问题主要集中于
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不完善、对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标准不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犯罪定罪模
式不统一等方面。并结合实际情况从健全和完善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明确网络虚拟财产
的评估标准、统一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的定罪模式三个方面提出了刑法保护建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合法利益;建议
一、绪论
在1994年我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也正是从该年开始开启了互联网时代,
截至目前将近三十年的时间中,我国互联网发展经历了三次大潮,其中第一次大
潮是从1994年到2000年,在该年网络发展趋势经历了从四大门户开始发展到搜
索引擎的发展;第二次大潮是从2001年到2008年,在该年网络发展从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引擎
开始向社交化网络转变;第三次大潮是从2009年到当前,在该阶段中网络发展
进一步升级,从PC互联网逐步开始向移动互联网转移。与此同时互联网与人们
之间的距离更近,开始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几乎人人可以接触移动互联
网。虽然网络世界是虚拟的,但是其与现实世界并不是毫无关联的,而是相互影
响和渗透。在互联网不断发展过程中,虚拟财产也逐渐开始进入现实世界,人们
所拥有的网络虚拟财产数量也更多,如何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保护也成为很多人
员关注的问题。不过从立法上来看,目前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立法还
不是十分完善,很多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很多有关的问题。对
此,有待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进行更为谨慎地分析,从法律上制定更完善
的措施,以提升刑法保护的效果。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基本界定
1
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理论界持两种意见,其一为广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
即指的是存在于网络世界中的一种专属信息数据,且人们可以随时对这种专属信
息数据进行运用,包括网络游戏装备、虚拟人物、注册账号、虚拟货币等;其二
是狭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即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存在的,具有财产性,且能够用
货币价值衡量,可以进行买卖流通的虚拟财产。从前者来看,所强调的数据相对
较为宽泛,并不关注虚拟财产所具备的财产特性和所存在的价值,难以对虚拟财
产进行清晰准确地定义,也不能明确到底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类财产;从
后者来看,较为关注能否运用金钱衡量虚拟财产,关注虚拟财产是否可以进行买
卖流通,也就是从经济属性、财产属性、价值属性等方面对虚拟财产进行判断。
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当是两者的结合,即能够与现实世界中的货币进行相互
转换的电磁数据记录,持有人对其具有收益权、使用权、占有权和处分权等。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第一,价值性特征。价值性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网络虚拟财产
凝结了劳动价值,因此应当得到保护。从网络中购买虚拟财产往往需要花费一定
的金钱或者时间,其与现实中的财产从本质上并无较大区别,所以其存在一定的
经济意义和经济价值,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虚拟性特征。网络虚拟财产依赖于互联网而存在,其发展与生存的基
础是网络虚拟空间,因此具有一定的虚拟性特征。不过在某些时候网络虚拟财产
也可以是真实的,比如在将虚拟货币转换成现金的时候,就变为了现实财产。
第三,交易性。交易性指的是网络虚拟财产能够用来交易,从整体上而言,
其交易路径主要有两种,即从虚拟到虚拟、从虚拟到现实再到虚拟。第一个路径
指的是直接在网络环境中运用虚拟财产进行交易,虚拟财产并未进入现实世界;
第二个路径指的是采用实物货币交易,即运用网络虚拟财产购买实物,或者用实
物货币兑换网络虚拟货币等。不管是运用何种方式进行交易,价值性是其本质属
性,正是因为存在价值,才能够用于交换。
三、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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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7年我国立法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对其中第
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原有的范围进行了扩展,加入了计算机类犯罪这一内
容。之所以设立该罪名,目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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