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考试科目:《国际私法》
一、简答题:
1、简述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的区别和联系?(10分)
冲突规范有单边、双边、重叠适用、选择适用四种类型的冲突规
范。而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conflictrules和双边冲突规范
bilateralconflictrules系其中两种。二者有区别有联系。区别:双边,
一般解决一个普遍性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并且比较完备。单边,一
般之规定某一特殊问题应适用什么法律为准据法,通常留有立法余地
需要承审司法机构补充。联系:1、从内容上看,任何一个双边冲突
规范都可分解为两个对立的单边冲突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因为“经常居住地法律”是一个需要推定的系
属公式,所以,如果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在美国,就适用美国法为准
据法;如果在中国就依中国法律解决。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双边冲突规
范。2、反之,一个单边冲突规范,经过有权机构的解释,也可扩展
为双边冲突规范。
2、简述冲突规范的特点。(10分)
(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规范。一般的实体规范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冲突规范却是间接规范,只指定某种涉外民事
关系应适用何国(或地区)法律,故必须与被其指定的那一国家的实
体法律规范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完成解
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任务。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程序法规范。虽然它往往在诉讼中起帮
助法官确定适用何国法律的作用,但它又不同于以诉讼关系为调整对
象的一般程序法规范。
(3)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它不包括一般
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制裁”或“法律后果”部分。冲突规范这种
整作用的特性所决定的。
3、我国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有何规定?(10分)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
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
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
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至于自然人经常
居所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
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
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
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4、物权关系中哪些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10分)
在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不适用于船舶物权、
飞机的物权、在途货物的物权、外国国家财产的物权。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三十六条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
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
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第三十九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
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四十条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5、在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上,试比较同一制和区别制之优劣。
(10分)
采用区别制或同一制,各有优劣。采同一制的最大优点是简单方
便,易于操作,其缺陷是不动产所在地国往往会拒绝承认和执行依死
者属人法作出的继承判决。采用区别制的优点是判决易于得到承认和
问题变得复杂。
6、简述我国法律对结婚的法律适用的规定。(10分)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
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
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
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
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
效。”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