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婚嫁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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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婚嫁制度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首次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其婚嫁制度独具民族特色。在“祖述变通”的思想指导下,元朝统治者以“各依本俗”、“酌古准今”为变革理论,建立了一套多元化的法律制度,其中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婚姻缔结的实质条件、赘婿婚、收继婚、“和离”离婚制度和改嫁等方面,内容创新且富有积极意义。

在元朝的婚嫁制度中,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例如,元廷明令禁止“驱良婚”,也就是驱口与良人之间的通婚,违者有罪。良人娶驱口,判徒刑二年;良妇嫁驱口,“则合做驱”。同时,元朝也禁止典妻和嫁卖妻妾的行为。对于指腹为婚,虽然宋金两代较为多见,但元代的法律则予以禁止。

在婚姻关系的解除方面,元朝实行“和离”制度,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双方可以在官府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后官府可以判决离婚。此外,元朝也允许妇女在丈夫死后改嫁,并有一定的改嫁程序和规定。

在蒙古族内部,实行多妻制和一夫一妻制并存的婚姻制度。多妻制主要存在于贵族和富裕阶层中,而一夫一妻制则是普通民众的主要婚姻形式。同时,蒙古族还有收继婚的习俗,即兄弟死后,其妻子可以由兄弟的儿子或兄弟本人收继为妻。这种习俗在元朝的法律中有一定的体现,但具体规定和执行情况因时间和地区而异。

总的来说,元朝的婚嫁制度既保留了蒙古族的传统习俗,又吸收了汉族和其他民族的婚姻制度元素,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婚姻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元朝社会的风貌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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