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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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

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

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

需接受股份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二章信息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拟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个人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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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

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所有申报数据的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应当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

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股份禁售与流通

第十条公司申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

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二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

的A股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

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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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股

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获得

对价、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

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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