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逃避送达拒不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即使有新证据,也不能再申请再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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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送达拒不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即使有新证据,

也不能再申请再审

裁判要旨

再审申请人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审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

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审利益,不得裁定受理再审。

案情简介

一、再审申请人张春平因与被申请人李世红、原审第三人陈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

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二、张春平申请再审称,李世红向一审法院提供其虚假的个人信息致使法院不能有效的

送达传票,导致其不能参加庭审,剥夺了其辩论权;现在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

定的事实和结果,故申请再审。

三、李世红则认为,张春平为失信被执行人,一直回避参与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在向其

手机号及地址均未能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后以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并不违法;二审法院通过中

国裁判文书网找到张春平于另案填写的送达地址、电话等信息,分别向张春平送达诉讼文件

以及通知案件审理情况后均无回音,也不违法;其拒不到庭放弃举证,不得据此再申请再审。

四、最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为保护张春平参与本案诉讼并行使辩论权利已经做了

多方努力,张春平一直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本案前序普通审判程序,于判决

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最终驳回了其再审

申请。

律师评析

能够启动再审的新证据,是指相对于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及二审诉讼中已经提交过的证据

而言另行提交的不同的新证据,其隐含的前提是再审申请人应当在一审及二审普通诉讼程序

中已经诚实信用地行使了民事诉讼法律赋予其积极主动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民事诉讼

权利,这实际上也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民事诉讼义务。

本案中,由于张春平一直回避人民法院的送达行为,拒不参加本案前序普通审判程序,

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亦不具有再

审利益,不得再申请再审。

实务经验总结

在面对诉讼时,不建议采取拒收诉讼文书,拒不出庭等逃避的态度,因为拒绝接收诉讼

文书,法院最终会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法律效果是视为送达;拒不出庭,法院会以缺

席审判的方式进行审理,这实质上是放弃了自己答辩的权利。更为严重是,拒不出庭也在实

质上放弃了举证的权利,即使此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也不能够再提起再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

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

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

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

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

第10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要

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

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

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

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18条第

1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

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

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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