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检、电检依据摘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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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

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

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

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

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

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

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该当提供

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实文件。

年5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

定》

第十条对单位推行法定消防平安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该

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

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XXX公通字【1996】21号

《关于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颐养管

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检测制度,必需

委托中介效劳”企业对消防设施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检测。

五、XXX文件消办字(1998)266号《关于对建筑消防

设施开展技术检测、办理消防设施合格证(牌)的通告》对于

已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凡在本市行政

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技术检测。

六、XXX文件消办字(1996)13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电气消防平安技术检测管理的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必需每年至少委托电气消防平安检测

门评定其平安状况的重要依据。

七、《北京市消防条例》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制度、

消防平安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分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

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

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

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

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消防安全防

范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对消防设备操作控

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七)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电器设备、燃气

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检测、维护和管理;

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

(九)法律、律例规定的其他消防平安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

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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