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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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起重作业安

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作业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国家

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设备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工作,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部令166号)《起重机安全规程》(GB6067.1)、《建筑

施工塔架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

《汽车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JGJ196)及上级公司制度等

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场部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工

作。

第三条使用起重工具,如:千斤顶、手拉葫芦、各种绳

索等,垂直升降或水平移动重物,均属于起重作业范畴。

第二章一般管理规定

第四条起重设备应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在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五条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经专业技术

培训,并经实际操作及有关安全规程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

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其合格证种类与所操作(指挥)的起

重机类型相符合。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

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起重设备、吊索具和其他起重工具需检验合格且

工作负荷,不得超过铭牌规定。

第七条一切重大物件的起重、搬运工作应由有经验的专

人负责,作业前应向参加工作的全体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使

全体人员均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起重搬运时只能

由一人统一指挥,必要时可设置中间指挥人员传递信号,起

重指挥信号应规范。

第八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制订专门的安全技术措

施,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作业时应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否则禁止施工。

1.单台起重机起吊时,重量达到起重设备额定负荷的90%

及以上。

2.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抬吊同一物件。

3.起吊重要设备、精密物件、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

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4.起重设备在带电导体下方或距带电体较近时。

第九条起重物品应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线上。

第十条机舱、叶轮、叶片等部件吊装时,风速不应高于

该机型安装技术规定。未明确相关吊装风速的,风速超过

8m/s时,不宜进行叶片和叶轮吊装;风速超过10m/s时,

不宜进行机舱、轮毂、发电机等设备吊装工作。

第十一条遇有大雾,雷雨天,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

清各工作地点,或起重驾驶人员等情况时,不应进行起重工

作。

吊物上不许站人,禁止作业人员利用吊钩来上

升或下降。

第十三条各种起重设备的安装、使用以及检查、试验等,

除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外,并应执行国家、行业有关部门颁

发的相关规定、规程和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在起吊、牵引过程中,受力钢丝绳的周围、上

下方、吊臂和起吊物的下面,禁止有人逗留或通过。

第十五条禁止起重臂跨越电力线路进行作业。

第十六条物件起吊时,应将物件提升离地面

100mm-200mm,经检查确认无异常现象后,方可继续提

升。放置物件时,必须缓慢下降,确认物件放置平稳牢靠,

方可放钩。

第十七条在起吊过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起吊。

第十八条起重机在架空高压线路附近进行作业,其臂杆、

钢丝绳、吊物等与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GB26860

规定距离,如在潮湿天气工作时,距离还应当加大。

第十九条吊具栓挂必须牢靠,吊钩必须封钩,若绑扎有

棱角或利口的物件时,钢丝绳(吊装带)与物件的接触处,

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起吊零星物件和材料应用吊笼或捆绑牢固后,

方可起吊。严禁在起吊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第二十一条大部件就位后,应立即按照紧固技术要求进

行紧固。使用的各类紧固器具,应经过检测合格并有检验合

格标识。

并应符合J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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