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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纠纷处理任务3.3
案例B村和C村对某林班林地权属争执不下,双方多次协商不成。B村于2015年3月直接向本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人民法院判决改林班的归属,但法院不予受理。该林班林地上没有林木。B村便于同年5月年在该林班内开垦林地,种植经济作物,被林业执法人员发现。县林业局责令B村停止开垦,限期恢复植被。法院为什么不受理甲村的诉讼请求?B村应该如何正确维权?B村在该林班内开垦林地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县林业局对B村的处理是否合法?其依据是什么?3.3林权纠纷处理
案例解析1.根据《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所以,先由有关人民政府对林权纠纷作出处理决定,是诉讼程序解决林权纠纷的法定必经程序。只有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才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林权纠纷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本案中法院依法不受理B村的诉讼请求,甲村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处理该林权纠纷。2.《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毁林开是、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森林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因此,B村在该林班内开垦林地的行为是违法的。3.《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县林业局对B村的处理是合法的。
3.3.1林权纠纷概述林权纠纷,也称林权争议,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就如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森林、林木、林地问题所发生的争执或纠纷。(1)林权纠纷的概念
3.3.1林权纠纷概述调处林权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充分协商,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生产生活和经营管理的原则。(2)处理林权纠纷的原则
3.3.2调处林权纠纷的依据和凭证林权纠纷的调处,以当事人提出的已经依法确定权属时的有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以当时的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均未作规定的,以调处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1)调处林权纠纷的依据
3.3.2调处林权纠纷的依据和凭证(1)不动产权证书或林权证根据《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林权证是处理林权争议的凭证。(2)尚未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下列证据可以作为调处林权纠纷、确定权属的证据材料(简称权属凭证):土地改革时期,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土地证;土地改革时期,《土地改革法》规定不发证的林木、林地的土地清册;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凭证及附图;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对同一起林权争议有数次处理协议或者决定的,以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最后一次决定为依据;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作为调处林权纠纷、确定权属的凭证材料和其他证据,如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的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2)权属凭证
3.3.3林权纠纷调处的管辖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林权纠纷实行属地管辖,分级调处。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3.3.4调处林权纠纷的方法和程序林权纠纷发生后,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平等互让的原则,积极进行协商决定。协商解决的方法既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又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的团结,也便于执行,是解决纠纷最好的方法。一般情况下,无论纠纷是否得到解决,都应签订有关协议,以便备案。如果纠纷的实质问题在协商中得到解决,依法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及附图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报所在地林权纠纷处理机构备案,由县级以上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确认权属的登记手续;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林权纠纷处理机构申请处理。(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3.3.4调处林权纠纷的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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