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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规章(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境内农药的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农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综合防治;
(二)科学合理,减量增效;
(三)分类管理,风险防控;
(四)全程监管,责任追究。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五条农药登记分为临时登记、正式登记和续展登记。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
第六条申请农药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药产品符合国家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农药产品具有明显的防治效果,对靶标有害生物具有良好的选择性;
(三)农药产品对非靶标生物、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
(四)农药产品具有稳定的化学、物理和生物性能;
(五)农药产品具有明确的使用技术要求。
第七条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登记申请书;
(二)农药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研究报告;
(三)农药产品标签、说明书样张;
(四)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五)农药产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技术资料。
第八条农业农村部对申请农药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农药生产与经营
第九条农药生产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
(二)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符合环保要求的生产工艺和废弃物处理设施;
(四)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药(原料药)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原药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农药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农药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农药使用
第十三条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农药标签、说明书使用农药;
(二)按照农药使用技术规范使用农药;
(三)按照农药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四)按照农药使用限量使用农药。
第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二)合理轮换使用农药;
(三)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农药中毒;
(四)妥善处理农药废弃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农业农村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定期公布农药产品质量信息。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开展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十七条农业农村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药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农药投诉举报事项。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章规定的,由农业农村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章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在上述的“农药管理规章(标准版)”中,农药的使用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细节。农药的正确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的安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安全。以下对农药使用进行详细的补充和说明。
农药使用原则:
1.按照农药标签、说明书使用农药: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是农药使用的法定依据,农药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使用剂量、使用次数和使用方法。
2.按照农药使用技术规范使用农药:农药使用技术规范是农药使用的科学依据,农药使用者必须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农药,以确保农药的效果和安全。
3.按照农药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农药安全间隔期是指最后一次使用农药到农产品收获的时间间隔,农药使用者必须按照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以确保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不超过国家标准。
4.按照农药使用限量使用农药:农药使用限量是指农药在使用过程中,单位面积或单位体积作物上允许使用的最大剂量,农药使用者必须按照使用限量使用农药,以确保农药的安全使用。
农药使用措施:
1.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根据防治对象和作物种类,选择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以减少农药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2.合理轮换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根据农药的特性和防治对象,合理轮换使用不同类型的农药,以防止病虫害产生抗药性,提高农药的防治效果。
3.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农药中毒:农药使用者应当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戴口罩、手套等,以防止农药对人体的危害。
4.妥善处理农药废弃物:农药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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