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4.1造林绿化及林木种苗管理法律制度_.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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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林绿化法律制度任务4.1

4.1造林绿化法律制度案例某村村委会为响应政府号召,发动本村村民承包荒山造林,该村8户村民与村里签计了山林承包合同,各自承包荒山造林,承包期限为50年。自承包林地之后,8户村民使在山场内实施经营管理,承包山场内的林木已培育成中幼林,长势喜人,但山林中的楠竹长势不理想。当年下半年,该村委会主任和村支部书记召集8户承包户开会,以8户承包户种楠竹不成功为由,要求承包户向村里交钱,否则村里就要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承包户承包的山场。承包户认为是自己向村里承包的山林,而不同意向村委会交款。几天之后,该村委会擅自将承包户承包的108亩林地以1.5万元转包给第三人。承包户遂将村委会告上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山林承包合同。1.法律对个人承包荒山造林法律有何规定?2.如何保护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法院会支持8户村民的要求吗?

案例解析1.《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2.《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六条: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第十七条: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才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也)、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3.法院会支持8户村民的要求。

4.1.1造林绿化概述造林绿化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造林、绿化的各个方面进行规划、管理、检查和监督的活动。(1)造林绿化行政执法的概念

4.1.2造林绿化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建立机构,明确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并且规定各级绿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组成。2、搞好规划,落实任务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城镇和农村的义务植树规划,规划要有长期的和近期分年度的实施计划。凡年满11周岁的公民,男至60周岁、女至55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每年义务植树3-5株的任务。(1)全民义务植树

4.1.2造林绿化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3、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分为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其他形式等8类。4、明确权属,落实政策《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规定,使用义务劳动,在国有土地上栽植的树木,林权归现在经营管理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由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所有。(1)全民义务植树

4.1.2造林绿化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5、义务植树的树苗保障在育苗工作中,国有苗圃是主力军,要实行科学育苗,选用良种,培育壮苗。(1)全民义务植树

4.1.3违反造林绿化法规的法律责任年满18岁的成年公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或者给予经济处罚。整个单位没有完成任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一定数额的绿化费。(1)不履行全民植树义务的法律责任

4.1.3违反造林绿化法规的法律责任《森林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采伐林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森林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未按照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法律责任

4.2林木种苗管理概述案例2011年1月,C市某公司聘请陈某为油茶育苗技术指导,为了使公司所购买的油茶种子和穗条披上合法外衣,公司委托陈某代办有关良种证明。陈某知道在管理部门不可能办到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便从网上联络办假证的不法分子,花费5000元伪造了油茶良种穗条销售凭证和林木良种质量合格证,并伪造了种苗管理机构公章和负责人签名1.从事种子经营是否需要得到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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