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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概述
银行结算帐户
票据结算
简答题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说明银行帐户的种类和用途。
答:银行帐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四类。
基本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是存款人在银行的主要存款帐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帐户办理。
一般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帐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帐户。存款人可以通过盖章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付。
临时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帐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该帐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专用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转向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帐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说明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的程序。
答: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帐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帐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证明,然后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立一般存款帐户。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说明办理支付结算时应符合的基本要求。
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支付结算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帐户。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真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什么是票据记载事项,它非为哪几种情况?
答: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票据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效力的记载是相等。绝对记载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如表明票据种类的事项,必须记明“汇票”、“本票”、“支票”,否则票据无效。相对记载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的而未记载,但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不产生效力的记载事项,是指除了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产生票据效力。
什么是银行结算帐户,它具有那些特点。
答: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帐户。从该定义可知,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以下特点:(1)办理人民币业务;(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3)是活期存款帐户。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由亮相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进行补记,这两项内容是什么?
答: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一是关于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二是关于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什么是票据当事人?票据的当事人包括哪些?
答:票据当事人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票据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他们是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以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此外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也是当事人,但他们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属非基本当事人。
什么是票据行为?
答: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与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本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案例分析题
振辉机械厂财务部8月15日开出两张票据:一张为面额10000元的支票,用于向甲宾馆支付会议费,另一张为面额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9月5日,用于向乙公司支付材料款,该汇票已经银行承兑。
8月20日,甲宾馆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发行该支票为空头支票,遂予以退票,并对振辉机械厂处以1000元罚款。甲宾馆要求振辉机械厂除支付其10000元会议费外,还需另支付其2000元赔偿金。
9月5日,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得知振辉机械厂的帐户余额不足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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