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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在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中,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犯罪构成示意图案情:某采石场放炮炸石,砸坏了村民的屋顶。村民甲为此与采石工乙争执起来。甲说:再放炮炸坏屋子,我就坐在你们炮眼上。乙说:你要敢坐我就敢放!乙就把一个插有雷管、导火索的炸药包扔到地上,并且把原有60厘米长的导火索一刀下去割得只剩8厘米长。对甲说:你敢坐上去我就敢点。甲一屁股坐了上去。乙就上去把甲背后的导火索给点着了。点着后,他自己起身跑走后也喊了一声:点着了!但是甲直到看见别人跑开,远远朝他看着的时候,才反应过来。他回头一看冒烟了,赶快起身,但是刚起身就爆炸了。问题:乙的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思考案例之二工人甲在造纸厂的草料堆放场的草堆上放火,想当救火英雄。点了火之后,他也奋力扑救,也喊人扑救,但是终于扑救不了而导致火灾。问题:甲的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与犯罪的过失(统称为罪过)、犯罪的目的与动机。罪过(故意、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之要素。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之要素,也称“选择性主观要素”。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之要素,它一般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无罪过则无犯罪。为什么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在主观上具备罪过?理论基础——“意志自由”刑罚的目的—预防犯罪实践结构上的“主观”在存在论意义上是客观的,行为人的心理态度也已通过其行为等外向化、客观化,司法工作人员完全可能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采取正确的方法,判断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否符合犯罪主观要件。即从客观入手,查明主观内容。在此基础上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应当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为基础进行判断。2、应当以行为的相关因素为参考进行判断。例如,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行为人的一般表现、事前的思想流露、事后的态度等等。3、不能简单地用效果逆推动机(广义的,指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动机与效果的统一并不是一个规律,二者并不统一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总结犯罪故意第二节犯罪故意一个砖头引发的命案1、发现仇人自楼下路过,恨意难扼,故意用砖头向其头部投掷,幸而将其砸死。2、楼下有人群大声喧哗,怒而朝人声传来的方向投掷砖头,结果砸死一人。3、处理废弃砖块时,为了防止击中行人,朝楼下看了看,发现无人然后将砖块抛下,结果击中一自大门走出的行人,将其砸死。4、在收拾房间时,见有一无用的砖块,随手扔出窗外,结果砸死一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一)犯罪故意的认识(意识)因素1、如何理解“明知”的内容?包括三项内容:(1)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即行为人对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内容及其性质的认识。曹操假想防卫操与宫坐久,忽闻庄后有磨刀之声。操曰:“吕伯奢非吾至亲,此去可疑,当窃听之。”二人潜步入草堂后,但闻人语曰:“缚而杀之,何如?”操曰:“是矣!今若不先下手,必遭擒获。”遂与宫拔剑直入,不问男女,皆杀之,一连杀死八口。搜至厨下,却见缚一猪欲杀。宫曰:“孟德心多,误杀好人矣!”操曰:“宁教我负天下人,休教天下人负我。”(2)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即行为人对行为产生或将要产生何种性质危害结果的认识。林某致人死亡案林某和田某是某厂工人。一天晚上,林某与田某在厂区一饭馆喝酒。其间,林某与田某因一件小事争吵起来。田某打了林某几拳,林某也打了田某胸口两拳。后被群众拉开。厂领导为防止他们再打架,将林、田二人分别叫到办公室谈话。田某在随厂领导去厂办公室途中昏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查明:死者外表有三处表皮轻伤,心脏附近有大量脂肪,心脏功能减弱。根据医学理论此种病症在特定情况下,即可导致心脏功能紊乱,引起心力衰竭而死亡。问题:林某对危害结果有无认识?(3)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系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包括法定的犯罪对象、手段、时间、地点。法定犯罪对象:例如,盗窃枪支罪、伪造货币罪的特定犯罪对象。法定的犯罪手段法定的犯罪时间、地点3、如何理解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然发生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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