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冠精密科技年产商显背板配件360万套、电视周边配件5000万套等金属制品新建项目环评可研资料环境影响.docxVIP

一冠精密科技年产商显背板配件360万套、电视周边配件5000万套等金属制品新建项目环评可研资料环境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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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广州一冠精密科技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年产商显背板配件360万套、电视周边配件5000万套等金属制品新建项目

项目代码

***

建设单位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建设地点

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荔三路沙塘村口斜对面

地理坐标

(113度51分37.586秒,23度13分43.974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311金属结构制造

C3360金属表面处理

及热处理加工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金属制品业33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

总投资(万元)

2000

环保投资(万元)

200

环保投资占比

(%)

10

施工工期

是否开工建设

是:

用地(用海)面积(m2)

2.5万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规划情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规划及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2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主要从事咖啡机、快递柜、商显背板配件、图书柜外壳、饮品机柜外壳和电视周边配件生产制造,属于C3311金属结构制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中的第十三条有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组成,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故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负

面清单内,属于允许准入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产业政策。

2、选址合理性分析

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荔三路沙塘村口斜对面,根据《石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年)》(详见附图11)可知,项目所在地属于有条件建设区,不属于一般农用地、水利用地、生态环境安全控制用地、林业用地等区域,符合广州市土地规划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场地使用说明,

用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要求。

3、与《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的相符性分析

Ⅰ.水环境空间管控

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划定,水环境空间管控包括4类水环境管控区,涉及饮用水源保护、重要水源涵养、珍稀水生生物保护、环境容量超载相对严重的管控区。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荔三路沙塘村口斜对面,本项目不涉及水源保护区范围、重要水源涵养、珍稀水生生物

保护、环境容量超载相对严重的管控区,见附图13所示。

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规定:“对准保护区及其以外的区域,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本项目属于金属制品制造项目,项目前处理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的“化学混凝

法+生物接触氧化法”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26-2001)第

3

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接入城市污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厨房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引至中心城区净水厂进行深度处理,尾水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类标准及《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较严值后排入联和排洪渠,最终汇入东江北干流(东莞石龙-增城新塘)。项目污水不属于直接排放,不对附近水体排放废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年修改版)《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的要求和准保护区相关要求。

Ⅱ.大气环境空间管控

根据《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划定,在全市范围内划分三类大气环境管控区,包括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和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荔三路沙

塘村口斜对面,不属于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见附图12所示。

Ⅲ.生态红线区

根据《广州市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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