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历史关于中国古代赋税的演变及认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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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历史关于中国古代赋税的演变及认识

四川省内江市第十二中学杨明

赋税,这个伴随我们一生的事物,我们平日很少感到它的存在,尽管它是那么贴近我们的生活,关系着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学习中国的赋税史,以鉴古知今,把握历史未来。中国古代的赋税一般分为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以及劳役地租三种形式。劳役地租在高中教材主要表述为徭役和兵役。

一、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历史沿革:

1、春秋时期:相地而衰征、初税亩

春秋时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直接实行按亩收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促使土地所有制逐步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变。

2、秦汉时期:编户制度

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制度正式形成。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国家的赋税(其中包括田租、人口税、更赋)和徭役、兵役。更赋,即轮到农民服役而出钱由官府雇人代替的税。更赋的实行,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民的生产劳动时间。

3、北魏:租调制

孝文帝改革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租(指田租,缴纳谷物)和调(指户税,缴纳帛或布),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4、隋唐:租庸调制

隋朝实行租调制,后来又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唐朝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叫做租;缴纳一定量的绢或布,叫做调;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叫做庸。唐朝的庸无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租庸调制实行的社会经济意义:(1)以庸代役,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2)剥削量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5、唐中后期:两税法。

唐朝中后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手里无地可分,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改行两税法。780年,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建议而实行。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一年分夏季和秋季两次纳税。

以资产和土地的多少作为纳税标准,即以资产税取代自战国以来的人丁税。这符合土地集中的社会现实。两税法替代租庸调制,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奠定了唐后期至明中叶中国古代赋税的基础。两税法统一了税制,扩大了征税面,保证了国家财政税收。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惟资产为宗,放松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两税法按照各户的贫富程度确定征税标准,较为公平。

但是,两税法有明显的局限性: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越来越严重,激化了阶级矛盾;大地主隐瞒财产,转嫁赋税,政府又增加许多苛捐杂税,农民负担更加沉重。

6、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王安石变法实行募役法规定官僚、地主也要交纳役钱。这样就减轻农民的差役负担,保证生产时间。实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和肥瘠收取赋税。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增加了封建国家的田赋收入。由于改革触犯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强烈反对,后来被废除。

7、明后期:一条鞭法。

1581年,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推行“一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人丁在一定时期内大体是保持不变的,但地主田多,则将交纳相对较多的役银,这样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必然遭到大官僚大地主的激烈反对。纳银代役,只要农民交纳银两,就可以不去服役,就放松了对农民的人身束缚。赋役征银的办法,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又反过来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民要交纳赋役,必须将产品拿到市场上交换以获得银两),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

一条鞭法,简化了赋税名目和征收手续。由于遭到大地主的反对,不久就停止实行,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

8、清朝: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

1712年,清政府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永不加赋使丁银总额固定下来。雍正初年,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地丁合一又叫摊丁入亩,即把丁银全部摊入地亩中征收。这样,开始了单一的土地标准征税,即种地才交税(按一定标准,种地多则多交税,少种地就少交税),不种地就不交税,正式废除了人丁税。

摊丁入亩的实行有助于封建国家税收的稳定,标志着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的废除。它把土地多少作为收税的唯一标准,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情况,从而调整了封建国家、地主和自耕农三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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