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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资料整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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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XX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污染

防治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

领导,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工作,建

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保障检测投入,督促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的污染防治

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确定的职责分

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餐饮油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餐饮服务单位是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责任主

体,应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实施污染治理工作,并自

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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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六条餐饮服务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

和污染防治要求,不得在居民住宅楼新开办餐饮服务场所,现有餐饮

服务场所逐步与居民住宅楼分离。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选址应当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

卫生和环境保护等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餐饮服务单位宜集中设置。规划配套的餐饮服务单位应设在商业

服务业区域内,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的主体建筑内不

应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八条禁止在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

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禁止在未经审批、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及污染防

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九条餐饮服务业平面布置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一)餐饮服务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住楼内新

建餐饮服务单位出入口应独立设置。

(二)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

平间距不宜小于9米。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项目,应依法执行环境影响

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单位应配套建设油烟污染

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油烟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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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管道,确需加设的,

必须征得规划部门、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

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油烟污染物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

应不小于20米。

(二)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居民楼等环境敏感目标

或人行通道。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新建商住楼的,对未配套

建设餐饮服务专用烟道的商铺,应当在商铺买卖合同中明确告知买受

人不得用于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十四条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禁

止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区域和场所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设

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十五条油烟污染物应当通过专用的内置或结合建筑主体外

墙设置的烟道排放,油烟排放应严格执行《XXX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

排放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无组织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

道等其他设施。

第十六条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或正在经营的

所有餐饮服务单位不得使用重油、燃煤、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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