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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养护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养护工程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应坚持以质量为根本、以监督为手段、以改进为目的,全面提高养护工程的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应遵循“主动防范、早发现、及时解决”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第五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应坚持全员参与、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同作战的原则,实现责任的明确、发现问题的及时解决。
第二章养护工程质量检查机构
第六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应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养护工程质量检查和管理工作。该机构包括养护工程质量检查部门、养护工程监理部门、养护工程设计部门等。
第七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养护工程质量检查计划、组织实施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编制养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养护工程监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养护工程设计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养护工程设计文件,确保设计符合要求。
第十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应确保其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素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养护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应设置质量、安全、进度等多个方面的检查内容,并制定相应的检查细则。
第十二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应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三个阶段,并建立相应的检查计划。
第十三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应重点关注关键节点工程,重点检查关键部位和关键工艺,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应强调问题的识别、整改、验收和追踪,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第十五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应定期进行检查结果评价,建立和完善纠错机制,确保问题不断改进。
第四章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程序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程序应分为下列步骤:
一、制定养护工程质量检查计划;
二、实施养护工程质量检查;
三、整改问题,确保质量标准;
四、验收质量,办理交底手续。
第十七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方法等内容,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实施。
第十八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应重点关注关键节点,重点检查关键部位和关键工艺,依法依规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应及时整改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整改,并限期完成。
第二十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应进行质量验收,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交底手续。
第五章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
第二十一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应建立健全质量档案,保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机构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应建立健全质量奖惩制度,对质量优秀的进行表彰奖励,对质量差的进行惩罚处理。
第二十三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体系,对施工单位进行随机检查、抽查、信访举报等监督手段。
第二十四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机制,对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质量检测等手段,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二十五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应建立健全质量改进机制,加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章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应建立监督与管理机制,确保质量检查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第二十七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应建立质量检查报告和检查记录,以备查证。
第二十八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应建立质量检查问责制度,对于不按规定落实质量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九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应建立质量检查结果公示制度,及时公布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结果。
第七章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应建立监督与管理机制,确保质量检查工作得到有效开展。
第三十一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应建立质量检查报告和检查记录,以备查证。
第三十二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应建立质量检查问责制度,对于不按规定落实质量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养护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应建立质量检查结果公示制度,及时公布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结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订,经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后,再行颁布。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养护工程质量检查机构所有。
特此制定。
养护工程质量检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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