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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县范围内地下车位(库)不

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

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车位(库)是指县范围内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车位配

置比例,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且地表以上和地表以

下土地使用权人一致的地下车位(库)[械式停车位除外]。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下车位(库)的土

地使用权、规划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县住建部门负责地下车位(库)的工程建设管理、

楼盘表建立、预(现)售及网签管理和人防工程用作停车位

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税务部门负责地下车位(库)转让计税价格和纳

税标准的制定,税费的征缴工作。

第四条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缴

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有偿使用价款。

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应明

确地下地下车位(库)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本《办法》实

施前未明确的,其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

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地下车位(库)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年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用途的最高出让年

限:

(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确定了地下车

位(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的,按照确定的

年限登记;

(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未确定地下车

位(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年限的且土地为单一

用途的,按照本宗土地的使用年限登记;土地为多种用途的,

按照使用年限最长的年限登记。出让年限起始时间与地上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保持一致。

第六条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与地上建筑物一并

申请首次登记。本《办法》实施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应提

供配建地下车位(库)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调查及测

绘报告等,已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

复提交。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以个划分定着物单元,按

建筑面积测算,不分摊土地面积,每个定着物单元为一个不

动产登记单元。

第七条地下车位(库)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可依法

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

第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地下车位(库)转让的,

参照地上建筑物转让有关规定,需提供车位界限、编号、建

筑面积、来源证明材料、税费凭证等。本《办法》实施后,

地下车位(库)销售的条件及办理程序,参照《商品房销售

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地下车位(库)在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

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应备注用途为地下车位(库),属于

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库),还需注明战时人防工程字样。

第二章登记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十条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按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规定办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四)地下车位(库)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五)地下车位(库)已经竣工的材料;

(六)测绘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已经办理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的,

因出售、赠与、继承、互换等情形发生转移的,当事人申请

转移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地下车位(库)转移的来源证明材料;

(五)相关税费凭证、票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地下车位(库)未搭建楼盘表的,应提

交以下资料:

(一)测绘委托合同;

(二)不动产证及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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