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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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

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征信业

管理条例全文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

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

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

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

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

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

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

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

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

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

录;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

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

条规定的任职条件;

(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

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

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

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

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个人征信业务。

第八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与征信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征信业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取得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

任职资格。

第九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

5%以上或者持股占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的,应当经国务院

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国

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第十条设立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并自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

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办理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组织机构说明;

(三)业务范围、业务规则、业务系统的基本情况;

(四)信息安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

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一条征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

部门的规定,报告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的情况。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经营个人

征信业务和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信

息数据库:

(一)与其他征信机构约定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

部门同意,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二)不能依照前项规定转让的,移交给国务院征信业

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征信机构;

(三)不能依照前两项规定转让、移交的,在国务院征

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还应当在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将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

部门注销。

第三章征信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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