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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

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

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大数据发展与应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某某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22〕29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县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

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

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

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县电子政务协调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县级各政务部门、

县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县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

管理单位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改革委,具体承担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各

项任务和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

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

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

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按需共享,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

(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

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

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

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健全机制,安全可控。领导小组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

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

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

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条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利用

政务信息大数据资源,推动政务服务、社会治理、商事服务、宏观调控、

安全保障、税收共治等领域政府治理水平显著提升,促进交通运输、社会

保障、环境保护、医疗健康、教育、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食品药

品等民生服务普惠化。

第二章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七条各政务部门应依据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

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

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各政务部门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

维护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

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乡镇政府按照国家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地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并负责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县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

县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

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第三章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第九条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

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

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

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政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

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

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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