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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案例分析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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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某县卫生局与县防疫站联合对本县食品行业进行食品卫生大检查,发现个体摊贩李某出售已过保质期的变质酱油,双方立即共同作出决定,责令李某停止销售并销毁全部变质酱油并处以罚款5000元。李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减少罚款数额。
请问:(1)本案中的被告应是谁?为什么?
(2)人民法院可以减少罚款数额吗?为什么?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1)本案应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作为共同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的处罚决定是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联合作出的,因此他们是共同被告。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合理性,因此本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李某要求减少罚款数额的诉讼申请应不予支持。
案例二:A县乡镇企业局与B市公安局一同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A县乡镇企业局院内。后该乡镇企业局未与B市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公安局的47立方米木材变卖。后公安局多次向A县乡镇企业局催要变卖货款均未果。为要回货款,公安局于1996年5月17日将到B市出差的A县乡镇企业局工作人员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工作人员一份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A县乡镇企业局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试问:(1)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2)本案中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3)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1)该由B县法院受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该案件应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既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公安局的做法不合法,他要追缴欠款,应该走正常程序或提起诉讼,不能无故扣留。这是滥用行政强制措施,并且在上题中并没有出现A县轿车交通违章的信息,所以他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3)应当让B县公安局立即归还A县的车,并对B县公安局作出一定的处罚。由于法院受理的是B县公安局扣车的行政问题,所以仅对此作出处理,对A县拖欠B县公安局的欠款的问题,则需要B县公安局在对此事另外单独提起诉讼。
案例三:2000年8月18日,刘某在一商场购物时,与售货员张某发生口角,之后发展为相互揪扯。此时,正在执勤的民警李某赶到,将刘某带到商场治安室肆意殴打。由于伤势严重,加之抢救不及时,刘某落下终身残疾。
2000年9月9日,刘某向李某所在派出所的上级主管机关某市公安局申请赔偿。该市公安局以李某行为系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为由,建议刘某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刘某的赔偿请求一直未予答复。刘某于2001年2月2日,以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问:(1)李某的行为是否与行使职权无关?为什么?
(2)对于刘某的赔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答:(1)刘某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李某对刘某的伤害发生在其执勤过程中,李某是作为执勤民警处理打架纠纷时,对刘某肆意殴打,造成刘某终身残疾的,因而,其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
(2)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致害行为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国家应对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赔偿义务机关市公安局对刘某的赔偿请求不予答复,刘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2个月的期间届满后,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刘某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判决该案被告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案例四:2001年1月,沿海某市王某听说俞某想搞一批假船员偷渡到日本。王某遂积极与俞某联系,在交纳了大笔手续费后,王某被安排同另外8名偷渡客乘车前往偷渡地点,准备偷渡。在上船后即被边防大队截获。该市公安局根据该省政府《关于对偷私渡人员可以适用劳动教养的通知》,呈请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对王某等人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王某等人作出了劳动教养1年零3个月的决定。
问:省政府《关于对偷私渡人员可以适用劳动教养的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吗?劳动教养的决定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答:是抽象行政行为,本案中省政府所发布的通知并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相对人(如王某),而是针对全省范围内的所有人做出的,该对象是不特定的;而且并不是因为行政机关据此对王某作出了劳动教养的决定后,该通知就不失去的法律效力,而是可以将其反复适用于不同的具体规章的活动,而且包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如决定,命令等。因《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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