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办费用的核算及会计与税收差异的协调.pdf

企业开办费用的核算及会计与税收差异的协调.pdf

  1. 1、本文档共10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企业开办费用的核算及会计与税收差异的协调

新会计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开办费的处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会

计人员在处理上述问题时,做法各异,这不仅为企业会计处理增加了难度,同时

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涉税风险。对此,要明确开办费的核算内容、核算方法及税

法规定,进而实现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的协调,这不仅可以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同时可以降低税务管理成本。

 一、正确划分开办费与非开办费的核算内容,减少汇算清缴工作调整工作负担

 关于开办费的规定主要有1957年商业部颁布的《关于新成立的公司在开办期

间开办费用的规定》和1995年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

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财工字〔1995〕223号)。同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商投资企业所得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现细则》

对开办费也有相关规定。

 上述文件中,商业部在57年颁布的文件从法律意义上说已经作废,但是该文

件的精神和一些做法在我国会计实践工作中一直沿用至今。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

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

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

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一)开办费的列支范围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

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

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

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

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

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

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

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开办费的范围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

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

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

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

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

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二、筹建期的确定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

之日的期间。

 (二)企业开办费核算时间范围的界定

 对开办期的起止时间目前存在不少分岐,最常见的就是认为“开办期是指从企

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止。”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

函[2003]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97年颁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

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

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

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根据上述97年的文件,即从筹建之日起至

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营业)之日期间为开办费归集日期。两者差异很大,用营

业执照标准的设立日期代替97年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骗取优惠政策,

避免税务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并随意认定生产经营日期,税务总局不得不采取使

用营业执照这个易于掌握的标准。这样做对于第三产业的企业来说开办期较短,

对其影响基本不大。但是对于工艺复杂的工业企业或者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177****2554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