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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三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5CDADC6-10BBBCB11-15ACABA
16-20BACDD21-25ACBAA
二、多选题
1、ABCD2、ABCDE3、ABCDE4、BD5、ABCD
6、ABCD7、ABC8、ABCD9、ABC10、AB
三、简答题
1.协议管辖的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于第二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所约定的法院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择,而不能超出这一范围;
(4)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协议管辖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辩论原则的内容:
(1)确立了当事人的辩论权;
(2)辩论的具体内容极为广泛;
(3)辩论的表现形式和方式具有多样性;
(4)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执行的原则:
3、简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承担。
诉讼权利的承担是指在诉讼中因为发生特定的情况,使得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转移给其他人,由其他人继续进行诉讼的制度。
(1)公民诉讼权利的承担。公民在诉讼中死亡,如果属于人身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诉讼;如果属于财产关系的案件,应先中止诉讼,由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承担诉讼。
(2)法人诉讼权利的承担。在诉讼中,法人发生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为当事人人发生分立后,由分立后的法人为共同诉讼人;法人撤销的,如果清算组织,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六、案例分析
1、(1)甲县、乙县、丙县的人民法院和A省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为本案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甲县人民法院的移送不正确。因为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它不能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
(3)A省基层人民法院报请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做法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案中,A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并不是A省基层人民法院、B省甲、乙、丙县人民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应当是最高人民法院。
2、(1)对于甲厂逾期提交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时不再组织质证。但乙公司同意质证的除外。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的规定。(2)乙公司收到甲厂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的规定。(3)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甲厂增加的诉讼请求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参见(民诉意见)第184条的规定。(4)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乙公司在二审期间提出的反诉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参见《民诉意见》第184条的规定。(5)本案中人民法院迳行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是不正确的,应当开庭审理本案。《民诉意见》第188条规定了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迳行判决、裁定的几种情况。奉案不属于该几种案件的范围,不可以迳行判决、裁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7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对于此种情况应当开庭审理。
五、论述题
1、结合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论述民事程序法的意义。
从民事诉讼的目的来看,程序的运用并不只是为了确认和实同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受英療地系国家影响,“解决纠纷”的民事诉讼目的率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认识和重视,将程序法视为实体法实现手段的观念已经受到触动,实现实体结果已不再是程序法所唯一追求并仅能达以的目标。民事程序地与民事实体法之间是一种相互独立而又相辅相成的关系。民事程序法在价值功能上既需要体现其对实体法实现的有用性和有效性,也存在着独立的价值。民事程序立法应追求两种价值最大限度的统一,使二者在同时得到兼顾的前提下,获得合理和适当的权衡。
(1)工具价值:程序法对实现实体结果的有用性和有效性。
程序法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工具作用主要表现在:程序法确定了程序启动和进行的条
件,为实体法的实在化和具体化提供了前提基础;程序法规定了实体法实施的专门机关及其分工,保证各执法机关权力行使和权力制约的统一,这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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