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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阶梯读后感心得感悟

《法学总论》,又称为《法学阶梯》,是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在盖由斯等著作的基础上命令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作为法学的入门读物,该书收录了历代罗马皇帝的法令和经典学说,并赋予其法律效力。它涵盖了罗马法的基础制度和几乎所有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重要文献之一。

从内容来看,这本书包括五个部分:序言、关于人法的制度、物与遗嘱的相关制度、无遗嘱继承以及债务、侵权与诉讼的规定。一般将法学总论的主要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即人法、物法和诉讼法。首先要研究人,因为如果不了解法律的对象——人,就无法很好地理解法律。具体来说:

一、关于人法

法学总论的第一部分是人法。在规定人的制度之前,前两部分讨论了法律对正义的追求,提出了法律的基本原则,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之间的关系。这本书开篇第一句就给“正义”下了一个定义:“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并描述了“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务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确立了“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同时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部分,并将本书限定在私法范围内。

在“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部分中,首先认为自然法是自然界赋予所有动物的法律。这种法律不是人类独有的,而是所有动物都具备的,无论是天空、地面还是海洋中的动物。每个民族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是该国特有的,称为市民法;而为全人类制定的法律,出于自然理性,受到所有民族的尊重,称为万民法,因为所有民族都适用它。

从第三部分开始,就开始讨论人的制度。查士丁尼对人进行了分类:根据是否自由将其分为自由人和奴隶。罗马法将奴隶视为财产,所有奴隶的地位都是一样的。而自由人又分为生来自由人和被释放的自由人。生来自由人是从出生时就是自由的,只要胎儿的母亲曾经是自由的,即使只是在某个时期,那么胎儿就是生来自由人;被释放的自由人是从合法奴隶地位中获得自由的人。对释放奴隶的方式和限制进行了规定。

根据人受权力支配的主体的不同,分为受自己权力支配的人和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包括处于主人权力之下的奴隶,处于家长权之下的人,以及处于监护或保佐之下的人。家长权是罗马公民特有的权利,处于家长权之下的人可以是亲生子女,也可以是被收养的人。监护是市民法中的概念,是为了保护年幼无法自卫的人而行使的权威和权力,对监护制度中的类型、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的权利以及监护关系的终止等进行了规定。保佐制度是为了保护未满25周岁的成年男性、达到结婚年龄的女性、精神病患者和挥霍无度的人的权利而设立的。

二、关于物法

法学总论第二、三卷均是关于物与财产的内容,而第四卷中的侵权之债也属于财产关系的内容。这一部分介绍了罗马法中物的所有权形式及取得方式。物的所有权形式包括众所共有的、公有的、团体所有的、个人所有的等。对于所有权取得方式,按照其取得依据不同,分为从依据万民法取得和依据市民法取得所有权。

依据万民法取得物的所有权的方式,将物分为有形体物和无形体物。对有形体物的取得,主要包括无主物的先占取得、孳息、添附、混和、加工、发现、交付等。无形体物是由权利组成的,主要包括地役权、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债权等。地役权由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就通行、驾驱、过道和导水等,以约定和要式口约的方式取得,地役权从属于不动产;用益权是对他人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遗嘱、约定和要式口约的方式设定,从属于物;使用权的设定方式与用益权的相同,使用权的内容比用益权狭小,使用权仅本人享有,不得移转,不享有孳息所有权。

依据市民法取得所有权的方式有取得时效与长期占有、赠与、遗嘱继承。查帝规定,由于使用取得动产必须经过三年的占有时间,取得不动产则需要“长期占有”,同时对于使用取得所有权从对象以及主观意图等方面的条件进行了限定。赠与可分为死因赠与与非死因赠与。死因赠与以死亡为其条件,查帝将其列为遗赠的一种,适用与遗赠相同的规定,且必须采取宪令规定的形式来设定。非死因赠与,被称作生者之间的赠与,一旦成立不得任意撤销,不对其做形式上的要求。关于遗嘱继承。一份有效的遗嘱应符合特定的条件,对于遗嘱人的资格也有特别规定,而对于在服役期间居住于军营中的军人订立的遗嘱则不需要受这些条件限制。遗嘱人可以指定继承人以及替补继承人,且可以在自己订立遗嘱的同时替未达到订立遗嘱年龄的儿子订立遗嘱。此外对于遗嘱的失效情形以及不合人情的遗嘱补救也有所涉及。遗赠,查帝公布宪令规定所有遗赠具有同一性质,并将遗赠与信托遗给相等同。遗赠的对象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但仅得对具有遗嘱能力的人遗赠。为保护继承人的权利,发尔企弟法规定遗嘱人全部遗赠不得超过其财产总数的四分之三。信托遗给则必须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信托该继承人将遗产移交另一人,移交的人仍为继承人,继承人得保留遗产的四分之一,诉权按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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